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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定

2020-09-07

【文匯網訊】近日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話題引起社會關注討論,特首林鄭月娥發表談話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香港中聯辦發言人9月7日發表談話表示贊同和支持,並指出對於這個原則性問題,有必要明確予以澄清。

發言人說,政治體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核心內容,體現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基本政治架構。對於如何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關部門權威人士和內地專家學者多有論述,明確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可概括為:「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這些要素,構成了「一國兩制」下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權形式。在基本法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是清晰明確的,不存在灰色地帶。

發言人表示,從基本法起草過程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一開始就已確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時,中央明確提出,要借鑒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和整體利益,這其中就包括港英時期「行政主導」的管治模式。鄧小平同志1987年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強調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適宜搞「三權分立」,這一指導思想已體現在基本法有關規定中。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確保「一國兩制」全面準確貫徹實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所有權力均來自中央授權。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居於核心地位,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雙負責」。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並非對立關係,也並非只有搞「三權分立」才有「司法獨立」。英國的政治架構採取的是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至上,若按一些人的邏輯,英國是否就沒有司法獨立了?基本法明確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回歸後法治指數全球排名始終位列前茅,都說明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過「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擴大司法權,架空行政主導體制。

發言人表示,政治學意義上的「三權分立」一般是對主權國家政體而言。一些人鼓噪香港實行的是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長期以來,反對派在這個話題上混淆視聽,企圖積非成是,借所謂「三權分立」否認「行政主導」,誤導香港社會對政治體制的認知,削弱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挑戰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因此,無論是立足維護憲法、基本法權威,還是着眼香港長治久安、尊重歷史和常識,在這個原則問題上,都有必要明辨是非、正本清源。

發言人強調,「一國兩制」這項開創性事業和治國理政重大課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前進,但原則和方向絕不能出現偏差。我們堅信,只有繼續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才有保障,香港的未來才會更加美好。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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