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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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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相關部門提案修"護照條例"


http://news.wenweipo.com   [2006-11-28]

【文匯專訊】在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纏身之際,台「外交部」本會期提案修改「護照條例」,將原本「外交護照」適用範圍擴大增列「『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這使得未來「總統」離境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狀」,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複使用的限制。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對此指控,「外交部」這項提案根本是為身涉重大弊案的陳水扁,所量身訂做的「落跑條款」。

 蔡錦隆說,根據2002年3月28日「阿扁電子報」指出,「元首通行狀」與「普通護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總統」每次出訪都必須經過「外交部長」親簽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待『總統』出訪回台後,該份通行狀便交由『外交部』歸檔,不能重複使用。」

 蔡錦隆強烈質疑,「元首」離境理應隆重謹慎,由「外交部長」親自核發通行證,作業程序上更顯得縝密,且該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無絲毫窒礙難行之處,何需僅以所謂「國際慣例」為由大費周章「修法」?是不是陳水扁擔心未來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數限制的「外交護照」通關比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較少人知道?

 蔡錦隆強調,「護照條例」原草案第七條規定,「外交護照」適用對像包括工作性質與「外交」有關的人員及眷屬,而新修草案,除包括原條文內容外,特別增加「『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境時所持用的通行狀,亦屬『外交護照』。」

 蔡錦隆還指出,「護照條例」原條文規定,「外交護照」持照人「任務結束回台」後,除非經核準能繼續使用,否則便應將「護照」交回主管機關註銷。但新修內容卻將「任務結束回台」修正為「持有事由消滅」,使得未來繼續持有「外交護照」的彈性大增。他質疑,修正內容根本就是「陳水扁落跑條款」,國民黨一定嚴格把關到底。

 蔡錦隆強調,根據「護照條例」相關規定的「護照」有效期限,「外交護照」的效期可以到達五年,只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陳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護照」,其效期直到「總統」卸任後都可能繼續持有。

 而有了出入關皆通行無阻的「外交護照」,陳水扁未來出境、入境將毋須再透過「外交部」每次發給「元首通行狀」,隨時都能機動離境。蔡錦隆質疑,在「國務機要費」敏感時刻,「外交部」提出這項修法,難脫協助陳水扁未來「落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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