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立法會通過提高水務罰則。非法在船灣淡水湖游水,罰款由最高二萬增加到五萬,監禁刑期就維持兩年。在無特定用途下浪費食水或者非法取水,罰款由五千元提高至二萬五千元。未獲批准使用淡水沖廁,亦提高至一萬元。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長廖秀冬表示,部分罰則在過去廿多年期間,未經修改,目前有需要提高罰款額以加強阻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