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南方日報報道:近日,「廣東擬取消二胎4年間隔期」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不少讀者紛紛來電咨詢:這是否意味著生育政策要大大放寬了?
昨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本報記者特邀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張楓對新條例進行解讀,及時釋疑解惑。張楓明確指出,我省現行的基本生育政策沒有改變,只是在個別方面作了微調,穩定低生育水平依然是當前人口計生工作的首要任務。
一問:「二胎政策」有哪些調整?解釋:取消二胎間隔,再婚、病殘兒家庭有微調
針對社會最關注的「生二胎」問題,張楓介紹說,本次修訂《條例》,對我省現行生育政策進行了微調:
第一,取消了生育間隔期的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間隔4週年才批准生育;
第二,對再婚生育的條件作了適當放寬。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生育過的,經申請、審批後可再生育一胎。
第三,對生育病殘兒的夫妻再生育的條件作了適當放寬。對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為殘疾兒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閤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的,經醫學鑒定後可申請、審批再生育一胎。
二問:人口形勢會不會「雪上加霜」?解釋:預計年增三四萬人,影響不大
為什麼要作出微調?張楓解釋說,這是貫徹以人為本,重視民生,基於我省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比如取消「二胎間隔」,主要是考慮到根據我省目前人口發展的形勢,依靠生育間隔期以錯開生育高峰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但其副作用日益凸現。為了保證群眾按間隔期生育,基層的工作量占計生工作總量的近一半,因違反間隔受處罰的群眾也佔到計生處罰的一半,基層幹部疲於應付,群眾因受罰也心存怨氣,影響了計生工作的和諧開展。更重要的是,有些已婚育齡婦女在間隔期內發生意外懷孕時採取補救措施,對婦女身心健康造成損害,因此決定取消,此前已經報國務院批准。
有人擔心,當前廣東已經是人口過億的「全國第一人口大省」,人口計生形勢相當嚴峻,取消二胎間隔會不會「雪上加霜」?張楓分析,按照估算,預計這一政策調整會在三年內出現暫時的「擁擠效應」,每年新生兒增加三四萬人,此後就步入正常軌道,這對廣東人口總形勢影響不大。
三問:幾時能拿到獨生子女獎勵金?解釋:省政府明年底前制訂具體辦法
不少退休職工提出,按照原條例規定,他們退休時可從單位拿到幾千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但企業往往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發放。他們問:幾時能真正拿到獎勵金?能否由政府出錢?
張楓坦承,這一規定在具體執行中落實確有困難,全省的兌現率不到三成。為了妥善解決對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欠公平、獎勵不能兌現等問題,本次《條例》作出兩處修訂:一是為保持公平性,將獎勵的對象擴展到「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二是具體的獎勵金解決辦法授權由省政府「在本次修訂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另行規定」。新條例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省政府將在明年年底前制訂具體獎勵辦法。
四問:如何懲治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引產?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將被開除
對於當前流動人口辦虛假計生證、「黑B超」鑒定胎兒性別引產導致性別比失衡等問題,新條例加大處罰力度。
比如,對於使用虛假計生證明的,罰款500—2000元;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落實節育措施的,罰款500—2000元。對組織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3萬元;如果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則從原條例規定的「行政記過」變為「開除」,加大懲罰力度和威懾力。
8種人可生二胎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閤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閤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作業、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7種情形嚴禁生二胎
符合以上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1.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2.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3.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4.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6.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7.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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