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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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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當庭釋放陳水扁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2-13]

【文匯專訊】台檢方特偵組12日以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台北地方法院經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並無繼續羈押陳水扁的必要,13日凌晨1時裁定當庭釋放,但限制陳水扁住居。

 據中新網12月13日報道,台檢方特偵組12日起訴陳水扁,並移審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水扁偵查中均到庭,且身為卸任「元首」,應無逃亡之虞,予以當庭釋放,並限製出境、出海、住居。

 據「中央社」報道,雖然檢方認為陳水扁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掌握其它證人相關不法事證,可能影響其它證人日後證言,也可能影響日後有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實調查,況且陳水扁所犯的犯罪所得金額龐大、惡性重大,符合串證、重罪等羈押事由。

 但法院裁定書指出,檢方所指裁判上一罪的事實為何及此部分相關證人為何人,均未顯現於起訴書及相關卷證上,檢方在法院審理時也未具體說明,所以難以認定陳水扁有繼續羈押事由。

 裁定書表示,據台灣相關法律規定,具保的前提要件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具保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尚且必須以被告有「逃匿之可能」,則羈押作為最後保全手段,當然要有被告有「逃亡之虞」為前提。

 裁定書說,依檢方所述羈押理由,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檢方也未釋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法院依陳水扁以往於偵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場等情,且被告身為卸任「元首」身份,認為並無逃亡之虞,並無羈押必要。

 裁定書指出,法院審酌目前本案情節、訴訟進行的程度、被告為卸任「總統」身份等情況,以及被告於庭訊時已就起訴事實及相關事實逐一表示意見,認為以限制住居、限製出境、限製出海及被告於審判中應遵期到庭,即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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