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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是,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無論在立法過程中還是在法律規範上都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從人民的實踐創造中汲取智慧,從人民的發展要求中獲得動力。
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係,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既賦予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要的權力,又注意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制約和監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斷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通過公佈法律法規草案和舉行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切實做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使我們制定的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共同意願。
五是,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建立統一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基礎。同時,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國家又處於深刻變革之中。
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國家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我們始終堅持維護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權威地位,嚴格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開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規的同時,開展對現行法律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並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以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同憲法相牴觸,保證行政法規不同法律相牴觸,保證地方性法規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保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銜接協調、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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