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預謀犯罪,判死緩但限減刑
法院查明,侯欽志,山東棗莊人,23歲,小學四年級文化,在南通以販賣水果為業。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和城管執法不公引發本案等辯護理由。南通中院審理認為,城管隊員劉小兵受單位指派參與執法,雖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但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兇手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採納。
審理法官介紹了量刑依據,認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非預謀犯罪,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因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依照最新法規,對其採取限制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