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書記員 打亂執行程序強行收債
梁彬任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書記員期間,夥同何銘傑與李振剛團伙勾結,多次濫用司法執行權,對本不應優先支付的普通債權和高利貸通過虛假的民事訴訟等不法手段,將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財產執行到李振剛團伙名下,為其牟取非法利益。
2006年6月,梁彬負責辦理順安大廈執行。廣州市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了位於本市海珠區革新路順安大廈的開發資格,但由於資金不足,該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從2004年1月至10月先後5次向李振剛借款共計人民幣200多萬元後,無力歸還。李振剛於2005年1月威逼蔡某某寫下了23張面額均為100萬元,共計2300萬元的借據,李振剛憑此虛假借據申請法院民事裁定。在執行過程中,茂港法院查封了順安公司開發的順安大廈,將順安大廈變賣5400多萬元。因順安大廈涉及多個債務糾紛,該執行款本應按照法律規定優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契稅、拆遷費和工程款,再從剩餘執行款中按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為了滿足李振剛侵吞大部分執行款的目的,何銘傑和梁彬等人多次製作虛假的民事訴訟,最終將執行款中的2800多萬元以直接分配和虛構民事訴訟等方式分配給了本屬於一般債權人的李振剛,幫助其獲取巨額非法利益。
廣州市檢察院根據省檢察院指定,於2010年8月11日對梁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同年12月20日以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團伙「保護傘」
廣州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列的李振剛「保護傘」共有7人,包括:茂港區法院院長嚴得、茂港公安分局局長楊強、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黃永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李永才、茂港區法院民二庭庭長何銘傑、茂港區法院執行局書記員梁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