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庭審中,許邁永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部分指控提出異議,並稱,許邁永在有關部門不掌握情況下,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應予以從輕處理。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邁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許邁永為徇私利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巨額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遂判處許邁永死刑。
一審宣判後,許邁永不服,提起上訴。6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下達二審裁定,維持原一審判決,駁回了許邁永上訴。
另據記者瞭解,接下來的程序,就等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進行覆核。據悉,覆核最快可能在本月底前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