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行政強制,關係到公民的自由、尊嚴和財產權利。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行政強製法。這部法律的出台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一個告誡:公權力行使應當有邊界,行政強制措施的行使必須謹慎。行政強製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目的: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權不得委託
為治理行政執法主體「多」「亂」的問題,使得如城管、文化執法大隊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運而生。
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行政強製法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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