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發均、冉清華於6月12日凌晨1時許至3時左右,在新塘鎮107國道與其他不法分子一起積極參與打砸路過或停在路邊的車輛。法庭審理認為,楊發均、冉清華共同故意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哄鬧事,任意打砸過往車輛,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歐林於6月11日20時30分左右,在新塘鎮久裕商貿城積極參與起哄鬧事,在點燃路邊被砸壞的車輛時,被警察阻止並當場抓獲歸案。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林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康川,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1月6日刑滿釋放。2011年6月11日下午,康川夥同他人去到增城市新塘鎮久裕商貿城門口路段,共同打砸和推翻停放在現場的警車,造成多輛警車損壞,損失105720元。法庭經審理認為,康川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