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蘇州副市長姜人傑受賄1億余元二審維持死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上訴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規劃、房地產開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保留已被確定取消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及結算工程費用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姜人傑向辦案機關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證,不構成立功。一審法院根據姜人傑受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