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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黃光裕。(資料圖片)
李某認為,自己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自己的損失。
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此番黃光裕被訴民事賠償案一旦正式開庭,黃光裕還可能面臨著眾多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黃光裕等人面臨的賠償數額可能會高達數億元。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判14年並罰沒8億元財產。其中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