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收受別墅又退還
記者瞭解到,張春江多次收受宋世存的財物,分別是人民幣32萬元、美元20萬元和價值約283萬元的別墅一套。張則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宋世存承攬遼寧省郵電器材公司手機供貨業務和為宋向網通公司的供貨商追要欠款等提供幫助。
有報道稱,該別墅是張春江準備和女友結婚用的。但據記者瞭解,這套別墅購買於2004年,當時張春江並未和該女友走到一起。這套別墅加上裝修、家電的費用價值300餘萬元,後來張春江支付了約48萬元。檢方認定宋世存該筆實際賄賂款達283萬餘元。
2006年初,因有關部門調查張春江的房產問題,張春江為了掩飾,於2006年6月將別墅退還給宋世存。
張春江從好友張銳及其妻子處收受的財物達270餘萬。2004年,張春江幫助張銳妻子的公司——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成為中國網通公司的品牌宣傳代理商提供了幫助,使得該公司在其後3年時間從網通公司獲取了超過2億元的廣告費。
辯護律師稱量刑重
據悉,庭審時,張春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考慮到他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周新廣認為,檢方指控張收受宋世存別墅一套、美元20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周新廣說,在別墅的購房款上,張春江的供述和宋世存的供述有出入,張春江稱其為此還曾支付過購房款120萬元。但法院認為,根據房產公司的收據、銀行存款憑條、對賬單等書證,以及張春江的供述,足以認定該事實。
昨天,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量刑過重,但是否上訴還要看張春江本人的態度。辯護律師還認為,張春江在被雙規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違規違紀的問題向中紀委做了匯報,應認定為自首。但相關部門認為,張並未主動交代有關犯罪事實,中紀委是根據舉報和對行賄人的調查,才掌握了張春江的案件線索。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還表示,縱觀近年來的一些高官貪腐案例,與張春江涉案數額、情節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無期徒刑,因此相比之下,律師認為對張的量刑過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