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強制險保額標準19年不變同風險不等價遭質疑
根據1992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1994年頒布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則將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定為4萬元。這兩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後,一些保險從業人員把鐵路部門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稱作是「暴利」。現在的動車、高鐵票價多為數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於2%的費率不變,保險費最高可達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額,仍然只有2萬元。
對此,五位學者認為這顯然有失公平。「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傷亡的保險金額一律為人民幣2萬元。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旅客因票價不同而須支付不同保費情形下,卻要適用相同的保險金額,顯然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五教授認為。
此外,2萬元的保險金額標準自1992年6月施行至今已逾19年,其間旅客支付的保險費在不斷上漲,保險金額卻一直未變。該過低的保險金額已無法為旅客提供充分風險保障,並導致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對此,中央財大保險學院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郝演蘇曾在微博中指出,1951年出台、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多年來,票價已漲了N倍,為何保額依然未有提升。
鐵道部強制旅客投保《條例》侵犯旅客知情權
同時,五位學者認為,目前的《條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然而,鐵路部門作為向旅客提供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法律主體,數十年來,既未在其出售給旅客的火車票上註明價格中含有保險費,亦未另行提供給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該等行為已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害。」
2010年,媒體曾在北京西站進行街頭調查,結果顯示,在100名乘客裡,只有7個人知道,其購買的火車票裡含有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企業形成合同關係和保險關係。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局理應公開說明。即便有國家公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替代經營者告知義務。但實際上,鐵道部一直採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這已經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