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輪船已取消鐵路強制險缺乏合理性
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與《條例》同時出台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1987年、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願保險。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一直延續下來。1990年,《條例》曾因內容不適應實際情況,被列入國務院清理的法規之列,但後來卻不了了之。
五位學者認為,《條例》不符合強制保險立法精神,也與意外傷害保險法律屬性相悖。
「依國際通例,強制保險主要表現為基於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責任保險,如醫療責任險、工傷責任險、環境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屬於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中財產保險的範疇。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於人身保險,強調自願投保。二者在法律屬性方面有明顯不同。」
目前,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通常有兩項:一項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門和保險公司達成的保險協議,由客運公司每年固定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個座位進行投保,也就是俗稱的「座位險」;另一項就是乘客個人購買的保險。
在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中,一般都會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即鐵路、公路等行業的運輸企業自己掏錢買保險,如果因為他們的責任導致旅客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險」,完全是自主行為。但是在中國,特別是鐵路部門,情況卻截然相反。
「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同期施行的飛機、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及上世紀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亦均早已因應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或市場實際需求而由強制投保改為自願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繼續作為強制保險存在已喪失基本合理性。鐵路旅客運輸應當強制推行的是承運人責任險而非意外傷害險。」五位學者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