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三大框框」的差異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2002年11月簽署,中國與東盟簽署的第一份有關南海問題的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宣言》確認中國與東盟致力於加強睦鄰互信夥伴關係,共同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宣言強調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在爭議解決之前,各方承諾保持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和擴大化的行動,並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尋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徑,包括開展海洋環保、搜尋與求助、打擊跨國犯罪等合作。
然而,此宣言十年來屢屢被一些國家破壞,實質上等同於一張廢紙。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後續行動指導方針:今年7月20日,中國和東盟國家就此達成一致。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後續行動指導方針內容簡短,基本上是原則性描述。但其為落實《宣言》制定了一個指導方針,暫時緩解了南海緊張局勢,是各方妥協的產物,但並沒有消滅南海的「火種」。
「南海地區行為準則」:越南和菲律賓正在強力推動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個機制。當然,他們想約束的更多是中國。
由於在今年東盟地區論壇上未能消除各方分歧,菲律賓將可能於9月召集東盟的法律專家開會,在東盟10國範圍內,繼續討論如何制定行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