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獲嘉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認為7名被告人明知「瘦肉精」是國家禁止用於餵養生豬的藥品,但為牟取利益,仍將「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出售給生豬養殖戶並傳授飼喂方法,違反了我國對藥品實行限制經營的規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經營銷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均在30千克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程保成經營銷售稀釋粉1千克,屬情節嚴重。7名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當天依法作出如下判決,7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其中韓文斌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8萬元;張建國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2萬元;馮滿成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00元;張俊森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7000元;史國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元;張玉軍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程保成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