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提出的賠償標準為17.2萬元。」事故善後工作組相關負責人說,鐵道部方面官員稱,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15萬元,加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2000元,再加2萬元的最高保險金,合起來為17.2萬元。
「這一標準立即受到了許多人質疑。」溫州市政府一位參與善後處理的官員對記者說,「在我們溫州,把人家一隻名貴一點的狗軋死了,也得賠一二十萬元。活生生的人說沒就沒了,賠這麼點錢,家屬肯定不會接受。」
幾經討論,善後工作組對賠償標準進行了調整,以17.2萬元為基數,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為37.2萬元,另外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喪葬費等共計50萬元。
浙江省高院「以人為本」制定新標準
「7月27日晚9時許,正在溫州負責善後處置的呂祖善省長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打來電話,稱溫家寶總理第二天要飛抵溫州,視察事故現場,要求我們高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賠償標準的司法建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放下電話,齊奇院長連夜召集有關法庭、部門負責人研究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