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遴選代表不得少於2/3
《辦法》規定,聽證代表應當年滿18週歲(涉及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決策事項,聽證代表年滿16週歲即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不屬於國家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在職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合同制僱員)。聽證代表可以通過個人報名遴選、委託有關社會團體推選、聽證機關邀請等方式產生,具體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於9人。如果報名期滿,報名人數達不到規定人數的,應該延長報名期限。
《辦法》同時明確,聽證組織部門遴選或邀請聽證代表應當兼顧不同利益或不同意見各方,其中遴選產生的聽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2/3。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聽證,否則就要延期舉行聽證,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辦法》明確,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旁聽席設立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席位,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向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送達聽證通知。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可以對聽證會進行錄音、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