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審查要查閱聽證報告
《辦法》規定,聽證報告是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決策起草部門將決策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提請政府審議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政府法制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同時審查聽證程序,並可視情況調閱聽證筆錄。
《辦法》還提出,對於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在聽證時提供虛假信息、聽證報告嚴重失實等行為,要追究責任部門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辦法》提出,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製作統一格式的有關報名表,方便社會公眾領取或從本部門網站下載使用。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向聽證代表送達聽證通知和聽證事項相關材料。聽證事項相關材料則包括決策徵求意見稿、決策起草說明以及相關的依據和背景資料等。
《辦法》規定,政府重大決策的徵求意見稿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政府、決策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就決策徵求意見稿組織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應當組織聽證的,也可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或決策起草部門提出聽證建議。收到聽證建議的政府或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在徵求意見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統一答覆建議人;不組織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