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不被強製出庭指證 與「大義滅親」關係不大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計了證人強製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在分析證人出庭難的原因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顧及人情,不願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沒有認識到出庭作證是一種公民義務。」
此次修改的刑訴法就規定了證人強製出庭。草案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專家指出,因為立法者設計了證人強製出庭制度,但是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罪犯服刑後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強製出庭的例外。如果他們願意出庭對被告進行指證也可以,這裡強調的是不被強製出庭。這是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與我們通常認為父親將犯罪的兒子扭送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大義滅親」行為關係不大。
死刑覆核更慎重 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作為避免死刑冤錯案的最後一道關口,死刑覆核的作用可見一斑。為了進一步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進一步保證死刑覆核案件的質量,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地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對這些修改表示贊同。他認為,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覆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草案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進行視頻「面對面」遠程提訊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遠程視頻系統,對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羈押於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蔣華全進行了遠程提訊。
有關專家指出,這次修改法律從更高的立法層面對確認「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說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實踐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