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技偵、密查規定 規範偵查措施
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準確、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據刑偵實踐需要,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術偵查的規定: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汪建成說,在新形勢下,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斷增加,一些犯罪出現了智能化、國際化、組織化的新態勢。如果採取過去常規的偵查手段很難破案,必須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運用一些高技術裝備、採用一些特殊手法來偵破犯罪,這就是需要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寫入刑事訴訟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賦予律師偵查階段辯護權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郎勝介紹。
對於這一改動,劉昊律師表示,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律師在這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閱卷權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維護力度將因此得到加強,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逼供。」
法律援助作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進一步擴大。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現行刑訴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
此外,修正案草案對法律援助的範圍也擴大到「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也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劉昊說,「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與途徑是立法機關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具體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