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引述「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涉公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被控公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妻子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兩人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兩人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
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月,併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