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披露信息可採取多種方式,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台、雜誌等)、現場披露(如披露周、新聞發佈會等)、定期以郵寄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信息披露對象是社會公眾,其中,根據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提供專門信息和報告。
上一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