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它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士,會按其向身份證明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發放現金。如為未成年人,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賬戶內。
草案規定,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未能回澳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在澳門境外生活的特區居民,得以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而獲發現金補助。屬此情況者,社會工作局可根據受惠人在《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已遞交的文,在分析具體情況後,豁免其遞交該等證明。另外,此類人士的現金補助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領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補助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