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廣州日報報道,昨日,省政府辦公廳公佈《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辦法》規定,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將問責有關黨政幹部。
根據《辦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區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自下至上進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完成對下一級政府的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和考核結果書面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建廳於每年3月31日前,牽頭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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