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將約談有關市政府責任人:(一)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二)目標責任分解落實不到位、項目與地塊對接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的;(三)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五)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六)存在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有關規定問責:(一)執行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二)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惡劣影響的;(三)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四)因管理、監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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