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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就中國訴美國輪胎特保措施世貿爭端案發佈裁決報告,維持了美輪胎特保措施。CFP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世議定書》
第十六條 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1.如果源自中國的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以至於對進口國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市場干擾或干擾威脅,受到影響的成員國可以要求與中國磋商,尋找雙方滿意的解決方式,包括進口國是否可以按照《特保措施協定》採取特保措施。這些磋商應該及時通知WTO特保措施委員會。
4.市場干擾應該被理解為,某種產品的進口數量快速增加(不管是絕對進口數量,還是相對進口數量),以至於成為對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市場造成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的主要原因 (a significant cause)。在界定市場干擾是否存在時,進口國政府應該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的數量,進口對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價格造成的影響,以及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的影響。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94《特保措施協定》
第二條 條件
1.一成員只有在根據下列規定確定正在進口至其領土的一產品的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2.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