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利用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配售明確政府個人資產份額
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經適房和限價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適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像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適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
退出
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
再獲住房應退經適房或補錢
意見還對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做出要求,其中,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經適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適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適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根據此前住建部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才需退房或補交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