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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程時亮 【文匯網訊】據楚天金報報道,9月14日,陽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石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程時亮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目前,程時亮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程時亮,男,1959年生於大冶,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此前曾任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從公安系統領導幹部淪為階下囚,程時亮的犯罪經歷發人深省。
打黑案中伸賊手
貪心副局長被刑拘
2010年9月27日,黃石市出了一件震動全市的大事。時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程時亮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程時亮被捕與一年前他負責查處的一起涉黑案有關。
2009年2月份,黃石市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等,依法對省檢察院掛牌督辦的以嚴華生為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主要犯罪頭目嚴華生死緩,何漢華死刑。
該案在公訴之前,由黃石港公安分局負責查辦,程時亮當時任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在查處震驚黃石的嚴華生涉黑案時,發生了更為令人震驚的事情:程時亮瞄上了嚴華生非法所得的鄂州市汀祖鎮龜山銅鐵礦3%的股份,他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他人轉讓股權,並夥同他人侵吞公款96萬餘元……
夥同他人「洗牌」
百萬公款這樣被侵吞
2008年5月,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專案組在查辦嚴華生涉黑案件時查明,嚴華生於2006年通過聚眾賭博非法獲得辛勍所持有的鄂州市汀祖鎮龜山銅鐵礦(以120萬元購買)3%的股份,依法應予以追繳。同年6月17日,辦案人員安排嚴華生出具委託書,委託王漢興(龜山銅鐵礦股東,嚴華生的3%股權登記在其名下)全權處理3%股份,要求該礦大股東曹某出資收購,並明確變現款作為贓款全部交由市公安機關收繳。
辦案人員找到曹某,要求其出資200萬元人民幣收購該3%股份,曹沒有同意。此後又曾多次商洽,曹均沒有答應,曹某找到潘某(時任鐵山區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另案處理)幫忙找時任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程時亮,解釋自己不願意收購該股份的想法。
潘某告知了程時亮,兩人商議認為該礦股份有很大升值空間,便起意由他們按原始股價30萬元低價收購。兩人合謀對外仍以曹某名義收購,實則由二人各出資15萬元。
程時亮授意潘某找曹某協商此事,曹某表示同意。其後,程時亮利用嚴華生案件偵查期限臨近為借口,找專案直接負責人商議。程時亮表示,曹某不願收購,如果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就無法追繳,決定由黃石港公安分局以30萬元的原始股價格予以處理,能追多少是多少。
與專案負責人達成一致意見後,程、潘按事先約定各出15萬元,由潘某交給曹某。同年11月7日,曹某安排人將該30萬元股權轉讓金作為退贓款交給了黃石港公安分局。同時,曹某與王漢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該股權轉移到自己名下。後潘某又以其妻王某名義與曹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至此,本應由黃石港公安分局依法追繳的3%的股權,被程時亮和潘某非法佔有。
經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該礦股份當時的每股價值為人民幣42.2915萬元,3%的股份共計價值人民幣126.8745元。
2009年春節前,曹某在該礦未分紅的情況下,個人出資20萬元分兩次付給潘某,潘某後分給程時亮10萬元。這樣,程、潘侵吞了近百萬公款後,又拿回了大半「股權轉讓款」。
入「干股」拿「分紅」
其人早已劣跡斑斑
其實,程時亮早就被「糖衣炮彈」打下水了。
2005年,曹某因聚眾賭博被黃石港公安分局查處,並處治安處罰、沒收賭資共計30萬元人民幣。曹某為了少交罰款及在以後賭博活動中不被公安機關查處,請潘某出面找程時亮說情,希望得到「關照」。潘某隨後介紹兩人認識。
同年8月,潘某提出他和程時亮想在曹某已投資的鉬礦參股,曹某也想建立與此二人的「長期關係」,便承諾不要他們出錢,除第一年外,以後每年送20萬元分紅給程、潘。
為讓程、潘二人吃下「定心丸」,曹某後來寫了一張「今收到王某投資款20萬元」的假收條給潘某。後潘某告知程時亮,已在鉬礦共同入股,程時亮說將股本給潘某,潘謊稱股本已由他墊付,日後在分紅時扣除。
2008年春節前夕,曹某在市內鐘樓附近,以分紅的名義將一個裝有15萬元人民幣的袋子送給潘某。隨後潘將其中的7.46萬元分給程時亮。
知法犯法終於東窗事發。案發後,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已分別於2011年1月12日、1月21日扣押程時亮人民幣各100萬元,合計扣押200萬元。
貪污受賄數罪並罰
程時亮面臨11年牢獄
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時亮身為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局長、嚴華生涉黑案件第一負責人,明知3%股份是嚴華生通過賭博獲取的違法所得,在公安機關依法追繳過程中,夥同潘某以30萬元低價佔有。除去出資30萬元,程時亮與潘某實際共同侵吞公款96.8745萬元,而後非法獲利20萬元,個人實得10萬元,構成貪污罪。
程時亮還夥同潘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參股名義共同收受曹某15萬元,個人實得7.46萬元,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
9月14日,陽新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程時亮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9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17.46萬元,上繳國庫;將涉案的龜山銅鐵礦的3%股份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程時亮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