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電信聯通涉嫌寬帶壟斷」案在兩家企業提交中止調查申請後又起「波瀾」。記者昨日在中國電信(微博)集團公司官方網站上發現,該公司已經「悄然」對其此前的承諾整改聲明做了改動。
對此,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有關人士昨日對記者表示,已經注意到了電信聲明中的這個改變。但對於修改聲明一事,截至記者發稿時,電信方面未給予回復。
電信聲明稿中增加兩句話
11月9日,發改委反壟斷局副局長在中央電視台透露,正在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微博)在互聯網接入市場的壟斷行為展開調查。12月2日,電信、聯通發佈公告稱已向發改委反壟斷局遞交中止調查申請。
昨日記者在中國電信官網看到這份名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聲明》,雖然該聲明依然被註明是12月2日發佈的,但事實上,其內容已與12月2日當日首次刊發的原文有所不同。經過對比,在新的聲明稿中,中國電信表示」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在原文中,《電信條例》並未出現。此外,電信聲明中還把此前對於互聯網服務接入商提供專線接入業務方面,「價格管理不到位,價格差異較大」改為「由於競爭和管理原因導致價格差異較大。」
有對此案瞭解的權威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在兩家企業向發改委遞交中止反壟斷調查的申請後,兩家企業的領導曾被主管部門叫去談話。
就電信究竟為何更改聲明,是否與主管部門協商過,記者聯繫了工信部有關負責人。這位人士並未置評並建議記者直接去找中國電信。
聯通聲明調入二級頁面
由於此前聯通和電信是一起遞交中止壟斷調查申請的,昨日記者發現,中國聯通公司的聲明並未修改,不過該聲明從原先官方網站首頁被挪到了二級頁面。對於電信修改聲明一事,聯通方面表示,未聽說此事。但聯通方面同時強調,在發佈聲明後,沒有推托搪塞發改委的調查,目前正在全力配合調查過程中。
專家解析:企業暗示未違反行業條例
電信此次修改聲明是否意味著反壟斷調查將再生變數?就此問題,記者致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反壟斷法》起草組主要成員,反壟斷法專家王曉曄。
王曉曄表示,企業在聲明中特意強調增加了對《電信條例》的學習,很顯然是想把整個案件引入到行業監管條例上來,希望行業主管部門也可以參與進來,因為按照電信條例,企業的行為並沒有違反電信條例。
「但毫無疑問,發改委在反壟斷這個事情上是有絕對的管轄權的,這是無可爭辯的。「王曉曄表示,「從法律的角度我們並不希望把這個反壟斷案和行業監管條例聯繫起來,這個案子十分複雜,不懂法律的人會把這個案子往別的地方亂引,對於案子的解決是特別不利的。希望反壟斷案的調查要徹底。」
業內說法:是壟斷?還是不正當競爭?
曾任職於工信部電信研究院的華創證券TMT首席分析師馬軍認為,聲明中引入《電信條例》是想闡明國家體制方面的原因是造成部分行業壟斷的根源,與企業自身沒有關係。
馬軍表示,電信此前的說法容易把自己拖入承認「價格歧視」的泥潭。現在提出競爭和管理的說法,基於經濟學角度上來看,為了保證優勢和市場格局可以採用差別定價的競爭手段。就算在寬帶接入市場出現價格差異較大的問題,也只是電信自身管理的原因造成的競爭手段過度濫用,只能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是壟斷。
另據接近工信部的人士表示,此前電信和聯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壟斷調查的申請,會讓外界誤解兩家企業默認壟斷的事實。此做法置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工信部於尷尬境地。一旦電信、聯通被認定為壟斷,或是兩家企業與發改委和解進行整改。都不排除未來反壟斷拿電信行業開刀,長期讓電信業處於輿論的漩渦。這對電信業未來的生存和發展都帶來困難,會極大的弱化市場上強勢運營商的市場地位,降低電信企業的高利潤率。行業管理者還沒有足夠的準備去推動行業的變革,以及面對外界的各種壓力。
法律法規:行業條例中有最高限價標準
《電信條例》第17條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2001年信息產業部出台的《互聯網骨幹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則稱:「互聯網骨幹網間可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或直接電路互聯兩種方式實現互聯:(一)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方式可實現多邊對等互通和雙邊互通;(二)通過直接電路互聯方式可實現雙邊互通。」
2007年信息產業部發佈《互聯網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對於通過互聯網交換中心結算的價格制定了最高限價標準:結算費用(元/月)=1000(元 /Mbps月)×結算速率(Mbps),也即寬帶入網價是100萬1G。但此價格標準自2007年頒布後一直未予下降。而直接方式的價格則由運營商之間自主協商決定。
除此之外主管部門並未對兩大運營商對ISP批發商的批發價做出限制規定,此價格為完全市場競爭價格。不過此前據發改委查實,兩大運營商給鐵通等競爭對手的直連價格甚至超過了100萬1G的標準,而對ISP商的批發價也有選擇性,即對其競爭對手給予高價,進行價格歧視。
他山之石:德國電信被判濫用市場地位
《反壟斷法》專家王曉曄介紹,中國的《反壟斷法》主要借鑒了《歐盟競爭法》。她表示在歐洲尤其在電信領域,企業一方面遵循了行業監管部門的條例,但同時又違反了《歐盟競爭法》的案例也存在,如2003年歐盟委員會認定德國電信(DT),存在濫用市場地位行為。這種情況與目前國內的電信反壟斷案調查非常相似。但在此案例中,歐盟法院最終認定企業在遵守行業條例的同時也擁有自由裁量權,消除自己的價格歧視和擠壓行為,因此最終駁回了企業對歐盟委員會的起訴,並賠償歐盟委員會的費用。
「這個案子與目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案子非常相似,所不同處在於,中國的電信監管機構只規定了寬帶批發的最高價,也就是說,與德國DT案相比,中國的企業在寬帶入網定價權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權。」王曉曄表示。
「德國監管部門不僅規定了批發價還規定了零售價,儘管企業都遵守了,仍被處違法。中國完全不存在這個問題,在零售市場上,政府完全沒有定價,企業的自主性應該更大。」另一位不願具名分析人士對記者表示。
但王曉曄最後表示,電信聯通寬帶壟斷案違法事實明確、持續時間長,危害大,且是首次對央企展開調查,具有示範意義,不宜最終通過接受承諾解決,而應予以罰款以體現《反壟斷法》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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