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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北首富行賄31官員終審判16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2-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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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思宜。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15日,中新社記者從廣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一案今天在此間二審裁定,朱思宜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此次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瞭解,朱思宜是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來,為打開所辦企業的煤炭銷路,朱思宜不惜重金,先後向31名韶鋼集團負責人和地方官員行賄,累計行賄高達逾1600萬元人民幣。為掩蓋其罪行,其本人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等個人行賄220餘萬元人民幣。

2011年9月25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思宜及宜達公司行賄一案做出一審宣判。認為,被告單位宜達公司無視國家法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閻蜀南、曾德新、黃旭明、葉樹養行賄共1693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中朱思宜為逃避法律制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兩項共計220萬元人民幣,又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判處罰金800萬元人民幣,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

宣判後,被告單位宜達公司和被告人朱思宜均不服,提出上訴。於2011年11月25日在廣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宜達公司和朱思宜及其辯護人在二審中均提出,原審判決關於宜達公司向閻蜀南行賄1400萬元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朱思宜向葉樹養贈送200萬元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單位行賄罪直接責任人員朱思宜存在自首、立功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明顯不公。並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廣東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針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上訴意見,出示大量證據證明並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宜達公司無視國家法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閻蜀南、曾德新、黃旭明、葉樹養行賄共人民幣1693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上訴人朱思宜作為宜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朱思宜為逃避法律制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共計人民幣220萬元,又構成行賄罪;上訴人朱思宜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上訴人朱思宜能如實供述行賄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朱思宜犯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並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宜達公司和朱思宜上訴所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採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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