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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落馬女貪官悔過書引康德名言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2-2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和市場管理處原處長尹春燕、原副處長劉鴻剛因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並沒收尹春燕受賄及非法所得款共計人民幣89.1萬元、西子花園住房一套(折合人民幣16.9萬元)以及劉鴻剛受賄所得款44.7萬元及退繳所得款30.6402萬元。

法院作出判決後,尹春燕的悔過書被曝光。因其在悔過書開頭即引用康德的名言,而受到社會的關注,隨之被稱為「悔過書文采最好的副處級女貪官」。

但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尹春燕案中,更應引起重視的,是案件背後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作為房產權屬管理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樣本,此案較為全面地反映了當前該領域職務犯罪的一些傾向。

起訴書披露犯罪細節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尹春燕單獨或夥同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副處長劉鴻剛利用管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的職權,超越國家規定的擔保公司經營範圍,以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形式,非法將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共計9240萬元資金拆借給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裡,《法制日報》記者看到了尹春燕和劉鴻剛的一些具體犯罪細節。

2007年,株洲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田某找到尹春燕,請求她為該公司所開發大廈的10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某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並辦理了分戶證。為表示感謝,田某給尹春燕送上了30.5萬元。

據介紹,正因為這一「以權謀私」行為,使得這家公司「一房兩賣」得逞。由此,不僅造成了249戶小產權商舖業主利益受損,而且也引發了一系列民事行政訴訟。尹春燕受賄案也因此逐漸浮出水面。

在株洲市中院的判決書上,記者看到,株洲市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曾於2008年3月4日、6月16日分別向房地產擔保公司借款400萬元、1100萬元。這家公司的董事長周某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對其女兒的關照,先後送給尹春燕人民幣12萬元,尹春燕均予以收受。

此外,株洲市另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則於2008年9月1日、2009年1月8日、1月22日先後從擔保公司借款1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為求得和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的關照,該公司董事長蘭某先後送出現金4萬元。在收受他人賄賂後,尹春燕在辦理抵押登記過程中給人方便,同意緩交數十萬元的手續費。

對此,尹春燕在其《悔過書》中寫道:「和發展壯大自負盈虧的企業一樣,我們肯定了擔保公司的房屋吞吐形式借貸取得高息。雖然固有資產實現了保值增值,但當時《放貸人條例》未出台。這種擦邊球打得驚險,還擦得自己沾上了污點,收受了貸款開發企業的賄賂。」正是有了這樣的「創新機制」,「擔保公司現在年收入1200多萬元,規模和業績在全國也很有影響」。房地產企業也在國家嚴厲調控之下讓資金鏈可以「再飛一會兒」;而尹春燕等人也獲得了「心安理得」卻「無法回頭」的回報。

檢察院曾發檢察建議

「實際上,在以上一些具體行為中,我們不難看出房產管理領域職務犯罪呈現出了『行政權力部門集體腐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與受賄行賄行為如影隨形』、為追求部門利益打法律擦邊球等傾向。」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針對這些問題,他們早在2011年8月20日,便向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發出了檢察建議。

「為幫助你單位完善管理、堵塞漏洞,促使你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特向你單位提出如下建議。」記者看到,這份檢察建議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建議:

一是要完善房產證辦理、抵押登記等工作的審查程序,業務工作流程要公開透明,辦理結果要予以公示,接受老百姓監督;

二是要完善制度,並嚴格執行。完善決策監督制約機制,執行集體討論制度,由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單位的重大事項,不搞「一言堂」。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審簽職權與程序。執行考核制度,通過廉政測評、個別談話、例會學習等方式對全員進行考核和督查;

三是加強幹部政治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業績觀。要把創新工作機制、方法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不要片面追求工作成績與單位利益,更不能先知先覺去打法律的擦邊球,以身試法,最終鋃鐺入獄,由「公僕」變成「罪人」;

四是要完善用人機制。

「重要權力部門與崗位要實行競聘上崗、定期輪崗換崗,避免此類『要害部門10年不輪崗造成惡果』事件再發生。」辦案檢察官說,尹春燕從2001年開始擔任產權處負責人,到2006年開始腐敗,就充分說明了從掌握行政權力到以權謀私再到濫用職權有一個質變的過程,而輪崗換崗是避免行政權力長期集於一人之手的良藥,也是保護幹部、純潔組織的重要舉措。同時,對工作「能人」、「強人」要有合理合法的使用機制,既要大膽使用以充分發揮他們的才能,又要有效監督以約束他們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根據貴院的建議和房產局黨委的依法行政、規範管理、優質服務的要求,我處建立健全了《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制度》、《中共株洲市房地產權屬與交易管理處委員會議事規則》,嚴格管理,依法決策,對單位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由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報局黨委審批,不允許僅僅由『一把手』拍板決定,避免『一言堂』現象的發生。」記者瞭解到,株洲市房產管理局產權處在收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後立即組織學習討論,進行了回函答覆。

值得一提的是,在尹春燕、劉鴻剛的二審判決書中,第14個查證後的證據赫然是:「請求減輕處罰的函,證明株洲市房產管理局請求法院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對此,該局局長劉希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如此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對她來說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她為自己所犯的錯誤付出了代價,我們盡自己的力量幫她。尹春燕無論在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對於單位來說是種損失,從業務方面來說,她是個難得的人才。當然,幫尹春燕求情並不代表對她所犯錯誤的原諒。」

-沉思錄

尹春燕案發後,其所在單位曾致函法院為其求情。之所以出現單位為問題官員求情的情形,原因在於尹春燕在任時,為單位掙得了不少利益。而這一點,正是當前個別地方房產領域腐敗的一個重要特點——個人腐敗隱匿於單位利益之下,甚至產生共生關係。

悔過書

正如辦案檢察官所言,只有嚴格限制「一把手」的權力,將各項決策透明化,方能遏制各種新類型的腐敗。

德國哲學家康德曾寫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兩種東西,我們越是時常反覆的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遠新鮮和不斷增長的讚歎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在歷史之中,人生是短暫的;在人的一生中,過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暫的。在星空之下,人體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瑣、違法、犯罪行為無法遁形。道義是天際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燈火。這些天來,我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處長以來,與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濟往來深感後悔、愧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對不起良知,觸及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摘自尹春燕《悔過書》

      責任編輯: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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