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兩會報道組陳曉平 尹琳)針對征地拆遷、工程建設、招工招生、食品藥品等頻頻出現的腐敗問題,而且行賄受賄手段越來越隱蔽。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簡稱《反腐敗法》)議案。
反腐敗立法尚留空白
在提及《反腐敗法》議案時,徐安說,雖然「十五大」以來,全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達2000多項,《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但當前預防和懲處腐敗的法律體系仍然存在部分法律程序不夠嚴密、立法留有空白等問題。尤其正值社會轉型期,我們亟需一部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履行公職、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的專門的基本法律。
同時他建議,規範、完善任職迴避制度,禁止三代以內直系、旁系血親在同一部門、單位或者上下級部門、單位工作。市(地區)、縣、鄉級黨政機關的主要領導、省、市、縣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不得在原籍或成長地任職。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規定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並在同級地方區域內予以公示。
當然,徐安表示,實際上國家這些年來反腐敗鬥爭是取得了重大成效的。但腐敗是一種社會現象,不管哪個國家,徹底剷除腐敗難以做到。而制定《反腐敗法》,就是將反腐敗轉向「治本」為主,重在懲防,突出預防功能,讓全社會都自覺地抵制和消除「潛規則」,從源頭上遏制腐敗。
徐安說,中央對反腐敗的態度是堅決的。在最近召開的會議上,國家領導人就指出,現在需要調查研究,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反腐敗法。同時他也提議,《反腐敗法》應定位為基本法律,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基本法律之間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發生衝突時,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優先適用《反腐敗法》。
全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經濟活動
據徐安介紹,為進一步杜絕在征地拆遷、工程建設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為承攬工程出現貪污賄賂導致「豆腐渣」工程,全國檢察機關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作,實行提前介入機制,如江蘇檢察院就對全省投資6800億左右的100多項重大工程項目實施監督。
記者還獲悉,自去年以來,經江蘇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375件1591人,其中涉案的有縣處級幹部90人,廳級幹部4人,通過辦案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1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