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河南省陝縣人民法院日前對該院一位法官自稱「眼睛花」判錯的案件進行再審宣判,撤銷了對肇事司機楊新華獲有期徒刑2年的錯誤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記者獲悉,自稱「眼睛花」判錯案的原主審法官水濤目前已因涉嫌受賄被移交司法機關,成為河南出台錯案終身追究制後首個被追責的法官。
法官稱「眼花」,枉法錯判案
2011年9月16日清晨,山西運城人張利強與妻子、兩個妻妹一道,駕駛汽車送女兒前往河南洛陽的一所大學報到。在連霍高速河南省三門峽境內觀音堂路段,29歲的鄭州市農民楊新華駕駛著一輛重型半掛貨車與之相撞,造成坐在轎車後排的張利強的妻子、女兒、大妻妹當場死亡,坐在轎車前排的張利強和小妻妹昏迷。
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顯示,「肇事司機楊新華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1年12月27日,陝縣人民檢察院對楊新華提起公訴。
2012年3月6日,主審法官水濤出具了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楊新華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
然而,受害人張利強反映,他根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質疑,水濤的解釋竟然是:輕判是因為負責民事審判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官翟二民「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自己當時「眼睛花」沒看清,才將案件「判錯了」。
「眼花」的說話站不住腳 已發現其受賄線索
記者4月25日看到了湖濱區法院出具的這份賠償證明。證明說「目前,我院對此案尚未審理終結,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被告家屬賠償款近90萬元。」其中,「被告賠償被告」的說法明顯錯誤。
據翟二民介紹,他曾經多次拒絕水濤以及被告楊新華律師出賠償證明的要求,但是陝縣法院最後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濱區法院介紹案件審理情況,他才開了所謂的「賠償證明」,但沒有已經賠償90萬元的意思。
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再審後認為,原審存在三大錯誤:
一、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原審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在已經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卻在論理部分寫成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屬表述錯誤。
三、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作出了「減輕處罰」獲有期徒刑二年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
4月21日,主審法官水濤被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司法機關。據相關部門介紹,他們已經部分掌握了水濤受賄的線索。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邸瑛琪認為,「眼花」非法官驚慌之下的口不擇言,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後的一個托辭。水濤想用「主觀的非故意」掩蓋「主觀故意」,掩蓋自己的枉法裁判。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勝利的說法印證了邸瑛琪的判斷:「湖濱區法院翟二民的賠償證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陝縣法院合議庭已經合議,採信了90萬元賠償已經到位的證據。」
如何避免法官再「眼花」?
「眼花判錯案」的法官讓法律很受傷。
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郭紹偉說:「案件為什麼會辦成這樣?明明沒有賠償說成有賠償,明明是全部責任說成是主要責任。水濤為什麼要挖個坑自己往裡跳?說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邸瑛琪認為,實行錯案終身責任追究,讓錯案追究有章可循,可以從制度上防止「眼花」法官的再次出現。但僅靠錯案終身責任追究不能完全杜絕錯案的發生,要從根本上杜絕錯案需要一整套監督制約機制。
專家們建議盡快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對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等重點人員,審判、執行等重點崗位,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重點環節,幹部選拔任用、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招投標等重大事項加強監督,全方位構建防腐防線。
一些群眾接受採訪時認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應該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加強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推進陽光司法,減少腐敗和錯案的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