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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住建廳原副廳長被控受賄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5-1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今天上午,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貪污一案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錫誠表示認罪。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膽大妄為

11年索賄受賄近百萬元

根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陳錫誠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手續辦理、建築企業資質審核和他人職務晉陞等事項中,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取和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90萬元、港幣兩萬元。

據指控,被告人陳錫誠曾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賄賂。

1997年,陳錫誠利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雲南一物業公司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提供幫助,於1999年6月向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薛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

1999年4月,陳錫誠利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雲南省直機關北市區住宅小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同意雲南某公司承攬該小區管道直飲水進戶安裝工程,於2000年11月,向該公司總經理王某索要人民幣3萬元。 

2000年年初,陳錫誠利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和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王某為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實施負責人。2001年8月,陳錫誠得知王某擅自將該項目實施主體——雲南省流動人口公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轉讓並從中獲利後,向王某索要人民幣30萬元。

2002年4月,陳錫誠利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建築公司辦理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增項資質提供幫助,並於同年9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肖某賄賂的人民幣6萬元。

2009年,陳錫誠受雲南省住建廳安排,負責為廳機關職工團購小戶型住房。在與雲南兩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商談團購事宜中,應上述兩公司總經理陳某的要求,利用其擔任省住建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兩公司協調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等房地產開發手續。2009年5月至9月,陳錫誠先後4次在昆明收受陳某賄賂的人民幣20萬元;2009年8月,在澳門收受上述公司股東陳某賄賂的港幣兩萬元。

2010年年初,陳錫誠利用擔任省住建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安排羅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嚴炳良,為深圳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羅平縣投資項目提供幫助,於2010年6月收受魏某賄賂的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11月,陳錫誠利用擔任省住建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曲靖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報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曹某賄賂的人民幣共1萬元。

玩忽職守

致800余萬減免費用流失

除了受賄和騙取公款外,陳錫誠還被指控涉嫌濫用職權,使原本要惠民的流動人口公寓建設變成商業地產開發,並導致國家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

據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8月,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成立以省建設廳副廳長陳錫誠為指揮長的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負責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同時,決定該項目作為政府的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由企業自籌解決,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1999年9月,項目指揮部登記設立了雲南省流動人口公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項目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毛燕駿兼任。經雲南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公寓公司作為項目業主,承擔雲南省外來流動人口出租房統一建設工作相關職能,對項目建設實施管理。2000年2月,毛燕駿辭職後,陳錫誠個人決定將該項目交由雲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舉東負責,王舉東據此變更了公寓公司的股東及股權並擔任公寓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王舉東以項目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擅自將公寓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雲南銅業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中獲利。

陳錫誠得知後,未向省政府匯報,未向工作聯席單位通報,也未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致使該項目用地被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且以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項目的名義申請政府優惠減免了相關費用共計8112959.96元。

據指控,陳錫誠作為項目指揮長,負有領導、管理、監督推動項目順利建設的職責,但其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疏於監管,致使王舉東擅自將公寓公司股權及項目轉讓給雲南銅業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導致省政府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造成國家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濫用職權

向下屬收錢辦事牟利益

據指控,陳錫誠不但向他幫助的開發商和個人收受賄賂,就連建設部門的官員,他也是收錢辦事。

2005年2月,陳錫誠利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省建設廳城市建設處副處長汪巡為謀求個人職務晉陞賄賂的人民幣5萬元。事後,在陳錫誠幫助下,汪巡被提拔為省建設廳城市建設處處長。

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陳錫誠利用擔任省住建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後5次收受曲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殷永坤賄賂的人民幣共5萬元,在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的審批下達中對該局給予支持。

除了受賄,陳錫誠對公款也毫不客氣。據指控,2007年1月,陳錫誠利用其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兼雲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對該協會財務支出的審批中,審批報銷其個人購買的黃金製品,騙取公款69800元。 

檢察機關認為,陳錫誠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省住建廳副廳長,兼任雲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69800元;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90萬元,港幣兩萬元;不認真履行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的職責,導致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和國家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數罪並罰。陳錫誠所犯受賄罪行中,3次索賄43萬元人民幣,對索賄應從重處罰。但陳錫誠在紀檢監察機關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問題,主動交代了貪污公款和玩忽職守問題,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貪污、玩忽職守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受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沉思錄

建設領域一直是反腐敗的重要戰場,雲南省住建廳原副廳長陳錫誠的落馬無疑是一個註腳。相較於其他腐敗案件中,官員受賄為特定行為人牟利而言,陳錫誠的貪腐行為對社會影響更大,由於其瀆職,導致惠民工程性質改變,群眾利益受損。陳錫誠案說明,官員貪腐,最終侵害的是群眾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葉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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