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利用擔任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不僅屢屢以給其他公司承接項目提供幫助的形式受賄,而且還讓由其實際控制的、沒有環評資質的公司承接政府環評項目,然後低價轉包貪污公款。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通州區環保局原副局長胡建華,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據統計,胡建華累計受賄金額119萬餘元,貪污40餘萬元。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04至2005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以128.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市值168.31萬元的別墅,從中受賄人民幣39.56萬元。2007年至2009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通州環保局副局長,並兼任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承接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招標代理權提供幫助,其間收受支票3張,共計人民幣22.08萬元;後胡建華又以旅遊需要用錢為由,向該公司索要人民幣5.6萬元。胡建華還收受江蘇一家公司賄賂的人民幣47.17萬元。除了上述受賄事實外,法院還查明,胡建華貪污公款40餘萬元。
對於上述事實,庭審過程中,胡建華一律予以否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