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記者從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獲悉,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28日換函通報,雙方已完成《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協議》實施的相關準備。根據該協議生效條款的規定,協議於2012年6月29日生效。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信息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信息及經驗交流,海協會與海基會就兩岸核電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於去年10月20日在天津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協議》,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核電安全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宜,在相關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依照協議生效條款規定,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海基會網站28日也發佈新聞稿,稱根據台灣「陸委會」授權,當天就《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與大陸海協會完成生效通知,協議於6月29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