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烏魯木齊晚報報道,伊寧原市委書記焦寶華受賄、濫用職權已被法院判處死緩。他的情婦杜某因與其共同受賄2100萬元被判刑後不服提起上訴。9月10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下達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杜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今年7月16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杜某與焦寶華共同受賄2100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現年43歲的杜某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自己在本案中只是中間人,贓款也是替焦寶華收取、保管,其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要求改判。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杜某與焦寶華系情人關係,2009年至2010年間,杜某先後兩次找到時任伊寧市委書記的焦寶華稱,伊犁鑫合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的葉某想要兩塊地(共計244畝),並許諾分別給好處費1000萬元和800萬元。焦寶華就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葉某得到這兩宗土地的開發權,二人共同收取葉某給予的1800萬元好處費。焦寶華稱,這筆錢是送給他們兩人的,錢放在杜某那兩人都能用。
2009年間,杜某受同學謝某的請托,再次找到焦寶華,希望得到伊寧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聯建項目,並承諾給300萬元好處費。焦寶華同意安排,事後杜某與焦寶華共同收受謝某的300萬元好處費,錢放在杜某那裡。
二審法院認為,杜某作為焦寶華的特定關係人,與焦寶華共謀,利用焦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最後,法院駁回杜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庭審回放
焦寶華:我是個講情義的人,這錢能讓她以後有依靠
今年6月13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某受賄案進行公開審理,記者旁聽了該案庭審經過。杜某紮了個馬尾辮,皮膚白皙,慢聲細語:
「我收的2100萬元是受人之托,代為保管,自己從未使用。」當公訴人指控其受賄時,其對受賄的罪名提出了異議。
杜某稱,2005年,她在烏魯木齊一家燃料公司當副總,因為在伊寧市的一項業務找到焦寶華,二人由此相識。
「葉某找過焦寶華想拿地,但焦寶華對他不感冒,葉某知道我和焦寶華接觸過。」杜某稱,2008年底,她到伊犁後,葉某打電話約她,之後帶她去看一塊地。「他說,"怎麼樣,我準備干,但靠我個人關係達不到。"他說,這事幫成願意給1000萬。」杜某稱,自己在伊犁沒有朋友,與葉某關係挺好,帶她看完地一上車就塞給她2萬元,說是一點心意。
杜某稱,後來,葉某拿到了這個土地項目,但自己只是牽頭的。「葉某把1000萬元給我後,焦寶華開始讓我打到指定賬戶,後來說不保險,錢先放我這。」杜某稱,葉某拿第二塊地的過程也都差不多,事成後,葉某將800萬給了她,焦寶華還一再囑咐她「一定把錢保管好」。
焦寶華供述稱:「杜某到我辦公室說葉某想拿地時,我說葉是奸商,讓她別來往,杜某說,如果辦成葉給1000萬。我大吃一驚,從椅子上跳起來,問他能兌現嗎?後來,我想了想,讓她別給葉說我知道錢的事。過段時間,杜某又來找我說,葉還想拿地,這次給800萬,我就幫忙打好了招呼。」
「後來杜某給我發短信1800萬到賬了,這錢是送給我和她的,我有個想法,她跟我這麼多年,我不可能放棄家庭和她結婚,我是個講情義的人,這筆錢能讓她以後有經濟依靠,也想自己退休後用這筆錢做經營。」焦寶華供述。
「他從沒給我講過這些錢是我們的,也沒說過他要做經營,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會說這些話。」當公訴人當庭宣讀了上述供述後,杜某很激動,其堅稱自己只是代管。
行賄者:沒有杜某就見不上焦寶華,沒焦寶華就拿不上地
2009年2月,杜某從公司辭職,同學謝某找到她,商量一起成立伊犁易和房地產有限公司,她佔49%股份,擔任公司總經理。
「杜某說她和焦寶華是兄妹,我猜是情人。」謝某向偵查機關交代,他想拿伊寧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聯建項目,讓杜某找焦寶華幫忙,還承諾300萬元好處費,並對杜某說事成後給她送寶馬,「她說寶馬太招搖了。」
項目做成之後,謝某分兩次給了杜某共計300萬元。謝某稱,「當時給這300萬,是感謝他們倆,沒有杜某就見不上焦寶華,沒焦寶華就拿不上地。」
「項目完成後,公司掙了錢,我們買了兩輛卡宴和一輛奔馳,我的一輛卡宴辦下來130多萬。」杜某稱,如果300萬元是給自己和焦寶華二人的話,這錢也是公司的利潤,「我們自己一人分150萬不是更好嗎?他前面也沒提送我寶馬,是後來拿地之後改協議的過程中說的。」
公訴人當庭還宣讀了杜某在偵查機關的自述:「我認識到這些事多麼嚴重,這是共同受賄,既害了焦寶華,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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