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晨報報道,56歲的北京市朝陽區委原常委、朝陽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劉希泉,近日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認定劉希泉在2008年至2010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下屬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賄賂共計186萬餘元。案發後,劉希泉的家人退繳了全部贓款。
小金庫牽出副區長
朝陽區政府網站公開資料曾顯示,現年56歲的劉希泉歷任朝陽區東壩鄉黨委副書記、金盞鄉黨委書記、朝陽區委農工委書記、農委主任,朝陽區委辦主任、區委常委、政府副區長。
相關案卷顯示,劉希泉案發,源於朝陽區金盞鄉的一起拆遷糾紛,這起糾紛使得金盞鄉及朝陽區農委的經濟問題浮出水面。隨後,區農委財務科科員嚴蓉蓉被調查。隨即區農委「小金庫」事發。辦案人員順籐摸瓜,查到了時任區農委副主任董金亭、農工委書記王寶軍、朝陽區副區長劉希泉等人涉案線索。去年5月16日,劉希泉被反貪人員帶走。今年3月,劉希泉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在檢方指控的6項受賄罪名中,有3項同區農委的小金庫有關:2008年4月間,收受朝陽區農委用賬外資金為其報銷的個人購買照相器材款人民幣5.29萬元;2010年8月出國考察前,通過其個人控制的付某名下的北京銀行國際雙幣卡,收受朝陽區農委從賬外提取的人民幣30萬元;2010年國慶節前,以打點關係為名,收受朝陽區農委從賬外提取的現金人民幣50萬元。
兒子買車企業出錢
檢方還指控劉希泉於2009年底,利用擔任朝陽區委常委、朝陽區副區長並負責農村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其子劉偉(另案處理),以支付劉偉購車尾款為名,向金港汽車公園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索要人民幣41.11萬元。
劉希泉在偵查階段供述,葉某當時在金盞鄉辦企業,因為兒子要買車,所以自己才找到了葉某。「我跟他說我兒子想買輛寶馬X5轎車,但手裡只有50萬元,後來他讓我兒子去找他,他墊付了剩下的40多萬元車款。」葉某的證言顯示,劉希泉當時讓其「看著辦」,葉某隨即領悟劉希泉是讓自己給劉偉的車出尾款,並照著辦了。
案卷顯示,在朝陽區農委相關人等因經濟問題被查後,劉偉曾找到葉某,囑咐其「如果有人問起X5的事,就說是幫著墊付了20萬,而且後來也已經還了。」
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材料顯示,北京金港展覽展示公司(即金港汽車公園)2000年3月成立,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為其股東之一,劉希泉時任農工商公司經理。朝陽區農工商公司將3.8萬平方米的土地以無償方式提供給北京金港展覽展示有限公司使用50年,作為股東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字。
除了上述指控,劉希泉被控還曾多次收受來自企業的賄賂:2009年7月間,接受北京冠龍水產技術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玉寶請托,承諾為該公司順利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趙玉寶給予的中國農業銀行卡1張,內存10萬元;2009年10月、11月間,利用擔任朝陽區副區長並負責協調「北京-慕尼黑國際啤酒節」項目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蟹島種植養殖集團有限公司順利承辦該項目提供幫助,並收受北京蟹島種植養殖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秀平給予的北京銀行國際雙幣卡1張,內存501033.84元。
法院認定不構成自首
對起訴書指控的6項罪名和事實,劉希泉全部承認,但提出自己有自首的情節。劉希泉辯護人也提出,劉希泉在家人的配合下已經全部主動退贓,且劉希泉沒有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濫用職權,其犯罪後果不嚴重,希望能夠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劉希泉和律師提出的自首情節,法院認為,辦案機關向法院出具的工作說明顯示,劉希泉被抓獲的過程及兩規期間,並沒有主動向組織交代其違法違紀問題,因此劉希泉沒有自動投案的情節。其在辦案機關談話期間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不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規定,因此法院認定其不構成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希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希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劉希泉在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對此從重處罰。但是鑒於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其親屬代其退繳了全部贓款,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劉希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