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記者日前在哈市各級法院瞭解到,「強姦幼女」案時有發生,而過錯一方同樣也是未滿18週歲的少年。當案件發生後,法律一致地採取了保護幼女的量刑標準,男孩均以強姦罪被判刑。而這樣的量刑也引起一些爭議。」
案例一
17歲少年偷嘗禁果被判7年
1994年出生的吳東是哈爾濱人,平日喜歡上網聊天。2010年7月份,17歲的他在網上認識了13歲的欣欣,吳東得知欣欣是一所中學初一的學生,兩人聊得很投機。在一次視頻聊天中,吳東一直稱讚欣欣是個可愛美麗的女孩,自己很喜歡,表示想讓欣欣做他的女朋友。「我會照顧你一輩子,相信我!」聽見吳東信誓旦旦的表白,涉世未深的欣欣同意了,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每週都會一起出去玩,在一次約會時,吳東將欣欣帶到了旅店,和她發生了性關係。在吳東看來,男女朋友間做這樣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須得」,情到深處時,欣欣甚至還向家人謊稱去同學家住而與吳東在一起過夜。
由於欣欣頻繁晚上不在家住,引起了母親的懷疑,得知女兒戀愛的情況後,欣欣的母親找到吳東明確反對兩個人繼續交往,並警告吳東不許再找欣欣否則就報警。吳東和欣欣並沒有因此分手,兩人還偷偷摸摸地來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
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親得知吳東還是和女兒來往就報了警。吳東被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吳東不服:「我們是自由戀愛,雙方是自願的,憑什麼說我是強姦?」
案例二
少女為表忠貞要「獻身」
孫煜是哈市一所中學初一的學生。2011年初,他通過一個朋友認識了14歲的張玉麗,兩人經常在一起玩。很快,兩人發展成了情侶。一天晚上,孫煜給張玉麗發短信「你到底愛我有多深?」張玉麗回了一條:「要不我把我的身子給你吧,你就相信我了!」說者無意,聽者有心。2011年4月16日,孫煜找到了張玉麗,將她帶到了學校附近旅店,想與她發生性關係,並拿出了那條短信質問「這不是你說的嗎?」張玉麗半推半就的與孫煜發生了性關係。隔了一天,孫煜又將張玉麗帶到他家,一進門孫煜就脫光了張玉麗的衣服。這次,張玉麗反抗了,並解釋「那條短信是逗你玩的!」但孫煜還是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並稱:「你以後再反抗,我就告訴你爸媽,你跟我睡過覺了!」
當天晚上,張玉麗母親發現女兒回家時神情恍惚,便詢問原因。張玉麗「哇」地哭了起來,得知原因後,張媽媽報了案。
在詢問時,張玉麗告訴民警:「他沒有威脅我,也沒打我,但我是不願意的。」孫煜則感覺自己和張玉麗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性關係很正常。
2011年4月19日,孫煜因涉嫌強姦被哈市警方刑事拘留,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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