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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官員財產申報 部分高官需報配偶職業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1-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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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日前,廣東宣佈,選擇部分區縣,試行官員財產申報。與廣東一江之隔的香港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早有嚴格的制度。小到收受禮物,大到持有物業或公司股權……無論是身為香港特區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長官、還是港府三司十二局的高級官員以及16萬多名高、中、低級公務員,一直都是香港「申報利益制度」嚴格監督的對象。

 特首收禮要申報

 一卷畫作、兩件飾物、三件擺設、四瓶酒、五盒食品……這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剛剛過去的三個月內收到的禮品,因為估值高過400港元,依照特區政府規定,予以公示。這些禮品,梁振英沒有保留一件,全部交由政府處理。

 1997年香港回歸後,歷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均設有禮品登記冊,記錄行政長官以公職身份接受的禮物。登記冊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隨時到行政長官網頁查閱。假若行政長官本人希望保留禮物名冊上任何禮物,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請政府物流服務署估價,由行政長官出錢購買。

 特區行政長官雖然不屬政治委任官員,但自願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相關條文和《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規定,每年公佈其投資和利益,上載到行政會議網址。

 香港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以政務、財政、律政三司司長和十二個決策局的局長為代表,均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及有關利益申報的規定。若發現其投資或利益跟他的公職有或似乎有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可要求有關官員採取下述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包括放棄所有或部分投資、避免再購入有關投資或予以出售等6條途徑加以處置。

 作為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官方機構,由29名成員組成的行政會議也要申報個人利益。除了行政長官和15名司局長,其他13名「非官守成員」每年也要登記其個人利益,已登記的利益如有變更,14天內必須申報,以便公眾實時查核。這份利益申報冊的全稱為《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主要包括成員姓名、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簽名、註釋、附件等五大部分。

 其中,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是核心部分,涉及「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名下的地產及房產」,「公司股東、合夥人或董事身份」,「名下1%或以上的公司股權」等六個部分。每名申報人均在其個人利益申報冊上簽名。

 配偶子女房產也要申報

 2012年,香港政府新班子上任40天後,便公佈了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資料。這些物業和財產的清單相當詳細,除了官員在香港的透明資產、海內外的財產亦有包含,比如現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英國有3套物業,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的太太在廣東中山市擁有4個物業等。

 香港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是1998年9月推行的,政府高官及副手、行政會議成員等都要申報,部分高官配偶還要申報職業。

 申報主要涉及兩類人員。一是香港政府的問責高官,也就是各司局的第一把手。這些人是香港行政會議的官守成員,因此要申報財產,並且資料是對外公開的。這類官員的財產申報由來已久。在回歸之前,行政會議的正式名稱是行政局。行政局由社會知名人士組成,他們討論香港的公共政策,給港督提供建議。香港政府還可以透過這個機構來增加政府施政的社會認受性。這個智囊機構權力極其大,為了保障公眾利益,香港政府要求行政會議成員均須進行利益申報。

 根據去年的申報結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擁有8處房產居於榜首,他共申報8處房產,其中7處為其妻子擁有;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擁有6處房產排名第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各擁有4處房產,並列第三。

 另據香港屋宇署發現,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妻子公司持有的兩個住宅單位,有違規改建問題。這兩個住宅單位分別位於九龍大角咀、油麻地上海街。目前,屋宇署已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在60天內糾正。

 除了行政會議這個最高智囊團,「三司十二局」的司長及局長亦須每年都申報利益,要求與行政會議成員相若。不同的是,主要官員需要披露配偶的職業。如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妻子為專科護士。近半高官的妻子都為家庭主婦。

 負責監管公務員的政制局規定指出:「主要官員須申報其投資和利益,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其中提及的利益包括房產、公司持有者身份;及持有任何公司股本1%以上的情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

 以港府主要官員利益申報表格為框架,不同政府團體的主要成員都需要公示其利益相關方。例如餐飲業負責審查酒牌的委員會成員,需要申報本人或直系親屬有無持有食肆、會所和經營酒類商店。

 嚴懲「遺漏申報利益」

 去年5月,香港特區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樊容昌,月薪超過12萬元。1987年至1995年,樊曾任政府產業測量師及高級產業測量師。其間,樊對自己持有物業的情況隱瞞不報,向政府申領「公務員自行租屋津貼」,騙取公帑160多萬元。十幾年後東窗事發,廉政公署去年將其拘捕。此人除需賠償政府360多萬元外,更有可能被追加處罰,損失700多萬元的巨額退休金。

 案中所指「自行租屋津貼」,是港府為公務員每月發放的實報實銷津貼,涵蓋物業租金及管理費等。依照公務員條例,若此案被判定為性質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樊將自動喪失所有退休金。

 多年前的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事件,就是因為梁知悉香港政府即將加稅而在新政策公佈前提前買車,而且沒有按規定進行利益申報,因此他引咎辭職。

 據資料顯示,特區公務員的紀律處罰個案數據庫中,雖沒有「遺漏申報利益」這項分類,但大量案例都涉及「利益申報」問題。一名高級公務員「引導」項目承辦商,將政府合約判給親屬擁有權益的公司,並要求承辦商僱用其家人。當事人被法院裁定「行為失當」罪名成立,罰款60萬港元;香港特區政府產業署某要員批核億元政府合約時「以權謀私」,被判刑兩年半。被告受雇於產業署時,將逾1.57億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批給家人開設的公司,而沒有申報有關利益衝突。

 據特區政府統計,過去5年間,香港共有35個經正式紀律處分的個案,涉及利益申報問題,包括員工向下屬、同事或有公務往來人士借貸、收受承辦商金錢上的利益或饋贈等。當中6人遭革職、4人遭迫令退休,其他則被處以譴責、嚴厲譴責或其他處分。

 資料

 關於「利益申報」

 1.定義

 「利益申報」,是指具體的個人或組織在社會活動中涉及己方利益時,客觀主動向上級或者主管部門或特定組織呈報,避免引致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結果。

 2.應用法例

 以特區行政長官為例,目前對其「利益申報」查核與規管,可以參照香港特區《防止賄賂條例》第4、5及10條。《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第10條規管有關維持高於與其公職收入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的財產的有關事項。

      責任編輯: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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