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評論文章稱,如果農村土地制度不改革,農戶承包或使用的經營性土地還是按集體產權的行使原則去配置,農戶自己說了不算,那麼,類似烏坎村發生的事情就還會上演。
近日有媒體關注廣東烏坎村事件的後續發展。據東方衛視報道,烏坎核心問題是土地,被上屆村委會盜賣的土地已部分收回。但由於烏坎村事件發生,投資者不敢來,村集體無法獲得收入。村民抱怨土地或者錢應該分一點,但現在什麼都沒得到。當初維權的骨幹分子也逐漸分化,而民選的村主任稱後悔牽涉到維權活動之中。
客觀地說,烏坎村事件及其演進對中國改革的確有標本意義,遺憾的是人們對它的認識多有偏頗。
烏坎村事件發生前,在村民自治選舉方面類似烏坎村的情形在全國其實比比皆是,但其他類似地方並沒有發生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可見,民主選舉方面的問題並不直接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烏坎村的特殊性,一是這裡土地產權關係不合理,且因城市化進程極大提高了這裡的土地市場價值;二是當時村幹部有嚴重腐敗問題,並在土地交易中中飽私囊;三是整個海陸豐農村地區的宗法力量很活躍,烏坎村尤其嚴重。任何地方只要具備這三個條件,遲早會發生群體性衝突。
烏坎村事件發生後,廣東省委做過艱苦工作,處理了腐敗村幹部,處理了部分土地糾紛,嚴格依法選舉產生了新的村委會幹部。就這樣,烏坎村事件總算平息下去了。可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幹部不堪重負。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千頭萬緒難說清,「烏坎困局」的根子在產權。
土地產權本來可以有一套大體和諧的制度安排。概括說,一個集體社區的公共土地(如道路等)需要實行集體產權制度,而集體成員的經營性土地則可實行成員可自由進退的按份共有制度或家庭所有制度。如果所有土地不論其公共性如何一律實行集體共有共用制度,那就是自找麻煩。即使實行民主制度處理這個問題,也極不合適。經營性土地的利用、交易、定價,都需要實際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按照風險和機會成本因素做出決策,決不能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去辦。集體產權的行使與巨大的土地利益扯在一起,權力的含金量就會提高,在選舉中就會出現好勇鬥狠的惡性競爭;村幹部當選以後也會經不住利益誘惑。
這就可以解釋,烏坎村為什麼還陷在困局中。如果農村土地制度不改革,農戶承包或使用的經營性土地還是按集體產權的行使原則去配置,村幹部還是越俎代庖,成天要管理或處置那些經營性土地,而農戶自己說了不算,那麼,類似烏坎村發生的事情就還會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