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鳳凰縣政府能否將公益性的管理職責,委託給營利性的企業行使,並由後者收取門票?鳳凰古城的經營權即便被出售給了相關公司,也不等同於,授權公司可以「圈城收費」。
據新京報報道,鳳凰縣此舉涉嫌違反國務院規定,將文物古跡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還涉嫌將政府承擔的管理職責,轉讓給營利性的私人控股公司。
近日,鳳凰古城文化旅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鳳凰縣政府各佔51%和49%的股份,組建鳳凰古城景區管理服務公司,對鳳凰古城收取148元門票,此舉被輿論稱為「公私合謀」的「佔山為王」。鳳凰縣副縣長蔡龍回應,古城的經營權由鳳凰古城文化旅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時花8.33億買下。
鳳凰圈城收費以及公私合謀近期飽受非議,但當地卻沒有表露半點反思之意,讓人詫異。鳳凰古城不僅有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雙重頭銜,又是當地居民生活的場所。根據物權保護、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鳳凰縣此舉涉嫌多處違法違規。
首先,從文物保護上看,鳳凰縣此舉涉嫌違反國務院規定,將文物古跡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2001年,鳳凰縣政府將沈從文故居、楊家祠堂、鳳凰城牆等8個景點經營權轉讓給鳳凰古城文化旅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規定,堅決糾正「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去年12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再次要求,「對於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要限期將其從企業資產中剝離」。該文件還要求,「對於把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整體出讓給企業管理經營的,要予以糾正」。鳳凰縣的新舉措,有進一步將整個老縣城的所有歷史街區整體打包,變相作為私人控股企業的資產經營管理之嫌。
其次,從風景名勝區保護的角度看,鳳凰縣還涉嫌將政府承擔的管理職責,轉讓給營利性的私人控股公司。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政府設置,門票由該管理機構負責出售。《條例》還明確規定,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行使。
據此,鳳凰縣政府能否將公益性的管理職責,委託給營利性的企業行使,並由後者收取門票?鳳凰古城的經營權即便被出售給了相關公司,也不等同於,授權公司可以「圈城收費」。
鳳凰收費事件已經熱議數天,到底當地在轉讓國有文物經營權或名勝古跡保護管理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尚無權威結論。因此,國家文物、建設、旅遊等部門,有責任介入調查並公佈結論,消除現在的各種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