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法釋》共計2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
據新京報報道,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共計22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明確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標準
《法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法釋》第一條採取列舉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典型情形類型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情形。
【解讀】《法釋》規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後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釋》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男性保健食品添「偉哥」將獲罪
《法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第八條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
《法釋》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第九條首次從三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添加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因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售瘦肉精等可判5年以上
《法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基於這類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法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鑒於這類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法釋》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假宣傳可屬共犯
《法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法釋》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監管瀆職最高判十年
《法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後,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二是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是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四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懲非法生豬屠宰
《法釋》規定的其他問題:
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
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明確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
從嚴懲處單位犯罪。
《法釋》打擊面是否過寬?
問:《法釋》第一條規定,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按照刑法,都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在我國食品安全的現實狀況下,該法條的打擊面是否過寬,不利於我國食品行業的整體發展?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這個規定在起草過程中也有專家提出過類似的擔心。我們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在《法釋》中作了限制。從質的方面,我們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嚴格限制在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產品上。《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了10種食品禁止生產、銷售,《法釋》裡我們選出4類危險性較高的作以規定。
從量的方面看,我們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了程度上的要求,比如第一條的第一項中規定的「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有人會問,什麼叫嚴重,能不能準確說超出標準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叫嚴重?這個問題我們在起草過程中也進行了詳細研究,發現食品安全領域中的很多專業問題是很複雜的。比如剛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屬等物質,它的標準限量是不一樣的,危害性也不一樣,如果一刀切的規定為三倍或五倍是超過標準限量是不科學的。所以這一點我們留給司法人員在實踐中裁量。我們也擔心司法實踐中裁量的過程會出現新的問題,所以《法釋》第21條在程序上進行了補充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進口食品如何認定?
問:《法釋》在食品安全案件方面提及的都是國內生產銷售流通環節的犯罪行為,對於同類型的進口食品犯罪如何認定?
最高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進口食品如果出現司法解釋上的各類情形將同樣按照該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進行懲處。不過從目前來看,進口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多在國外,取證上存在一定困難。但如果我們的司法人員能夠提取相關證據,將與國內同類情形犯罪,一視同仁。
相關立法是否滯後?
問:近年來雖然我國不斷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有發生。有觀點認為是現行的法網還不夠嚴密,立法上還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罪名滯後,量刑比較輕,在處罰上比較注重危害結果。
最高院發言人孫軍工:我們出台這個《法釋》,目的就是要把打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編織得更嚴密。這樣做的目的,從司法機關來講,要把法律現行的規定,所有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措施用足、用好。當然,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斷出現新的情況,犯罪手法、犯罪方式、危害後果不斷出現新的變化,應對這個變化需要採取多種措施,其中可能需要採取進一步的立新法、修改現行法律。作為司法機關來講,我們會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在用好現行法律規定的各種刑罰措施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如果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議的,或者修改現行法律建議的,我們也會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授權範圍內向立法機關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聲音
應規範食品鑒定資質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在過去近十年間,該院共受理四起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案件。據一中院負責調研課題的法官分析,這一現象說明,此前,食品安全類犯罪打擊力度不夠,入罪門檻過高。
昨日,《法釋》的出台,則增強了相關案件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上述狀況將改觀。
審判實踐法院還呼籲,應該統一規範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
北京一中院曾經審理過一起案例,當時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真空包裝半成品烤鴨一案,涉案食品安全鑒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出具。但該中心繫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的監督檢驗機構,並未納入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的鑒定機構。
嚴格意義上講,未納入《名冊》中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的檢驗報告不應屬於「鑒定意見」,然而當前實踐中尚無對微生物進行檢驗的專門鑒定人及鑒定機構,因此法院最終也認可其證據效力。
據一中院負責調研課題的法官講述,還有一些案例中會出現意見相左的鑒定意見。尤其是2011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後,食品安全檢測實行分段管理,在食品生產、流通不同環節,各執法部門均有權管理,這勢必造成對食品鑒定意見的判斷更加困難。
對此,一中院建議統一規範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並在司法審判中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輔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