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在市二中院受審,在最後陳述階段,其聲淚俱下懺悔自己所犯錯誤,認罪悔罪態度「強烈」。檢方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高達6460萬餘元。劉志軍當庭表示認罪,對指控的事實也未提出異議。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志軍不願讓律師為其辯護,庭審過程悔罪慾望強烈,其目的都是為了保其不死。」
現場
法院提高警戒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清晨,市二中院便開始增加警戒,氣氛明顯緊張。早上5時50分許,法院西門已停有近10輛警車。法院周圍停著多輛警車,大量穿制服的民警和沒穿制服的便衣出現在路面上。6時15分許,押送劉志軍的囚車在多名警察的引導下駛入法院,共有七八輛小型警車。「保障法庭內外的安全,確保審理能夠順利進行。」現場的一名幹警對記者說。
因劉志軍案備受社會關注,所以昨天清晨5時,就有記者扛著器材守候在二中院大門口,準備拍攝押送劉志軍的囚車進入法院場景。7時許,各路記者紛紛湧到法院,現場有20多家港澳及內地媒體記者,有的拿著攝像機在大門口進行現場報道。到了8點多鐘,各方記者被請到法院安檢大廳的休息室。
據瞭解,為了確保劉志軍案的審理順利進行,市二中院專門對法庭的被告席、閉錄設備等進行了升級改造,被告席上專門增加了護欄。
庭審
受審站立3小時
上午8點多鐘,公訴人、辯護人、法庭合議庭成員先後步入法庭。法庭上,控審陣容明顯「提級」,控方組織7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而合議庭的審判長由市二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白山雲擔任,白山雲曾任市高院刑二庭庭長,目前分管市二中院刑事審判工作。
上午9點,隨著審判長的一聲法槌,劉志軍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走向法庭被告席。這是劉志軍被羈押兩年多後首次在媒體前亮相,其表情憔悴,面容與兩年前相比明顯消瘦。記者注意到,儘管劉志軍可能會被判重刑,但被押入法庭時,既沒有戴手銬,也沒有戴腳鐐。
庭審伊始,當審判長核對完劉志軍的身份後,要求其坐下接受審理時,劉志軍稱自己身體不好,坐著不舒服,提出站著受審。審判長表示同意。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等持續3個多小時的庭審中,劉志軍一直站立著。
據辦案人員介紹,開庭前,市二中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召集了有公訴人、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對是否申請迴避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劉志軍等人的意見。
揭秘
聲淚只為保「不死」
「沒有異議!」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劉志軍表示,對指控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及相關事實均認可。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劉志軍對自己的行為未作任何辯解,認罪、悔罪態度非常明顯。而其辯護律師只對受賄金額中的4900萬提出質疑,認為不屬於受賄。
在最後陳述階段,劉志軍情緒有些失控。他拿出在看守所寫就的悔過書,聲淚俱下地懺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謝黨這麼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確實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和思想警惕。本身應該利用自己的能力為中國夢、為鐵道貢獻自己的能力。現在感覺對不起家人」。劉志軍自我陳述了10多分鐘,悔罪慾望「強烈」。
檢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建議法院可從輕處罰。
「他這麼做的目的就是保其不死。」據知情人士透露,從事發到審判,劉志軍一直非常關心自己會不會被判死刑,他自己也在為不被判死刑而努力。所以,他主動提出不願意請律師辯護,法庭上聲淚俱下悔罪,積極退贓等,目的都是確保自己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昨天,一位知名刑訴法學者告訴記者,根據劉志軍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等情節,劉志軍不太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指控
收受財物6460餘萬元
關於涉嫌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關於涉嫌濫用職權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劉志軍系列案涉案人物關係圖
邵力平等10人
行賄1480餘萬元
劉志祥
劉志軍弟
受賄4000多萬元,曾任武漢火車站站長,因故意傷害、貪污、受賄等被判死緩
劉志軍
原鐵道部部長
「打撈」
何洪達
原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中間人
羅金保
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蘇順虎
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
林奮強
呼鐵宣傳原局長
丁書苗
山西女商人
成立公司牟利約1億元,干涉鐵路項目,干涉招標投標,收取好處費約24億余元,地鐵衍生項目,獨家獲得車站LED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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