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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賣官17年 最大一筆7百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6-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在劉志軍治下八年,鐵軌在中國版圖上迅速延伸。與此同時,他還在潛心鋪設一個四通八達的利益輸送系統,歷時25年「經營」,已覆蓋鐵路部門至少三個層級。奔馳於其上的並非動車組,而是金錢與權力。

據《財經》報道,2013年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出庭受審,其涉嫌的賄案細節,曝光了這個鐵軌上的「官市」。

檢方指控,劉志軍自1986年在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任上始,至2011年從鐵道部部長之位落馬,涉嫌因「賣官」受賄1178.65萬元,買官者名單覆蓋六名鐵路官員。連續「進貢」多年後,這些官員得以在鐵路系統內部數次陞遷,執掌重要的機構和部門,或被選任、推薦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庭審中,劉志軍認可上述指控。

官位尋租因呈現復合特徵,是最惡劣的貪腐方式。這是腐敗超越低層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敗後,呈現的更為高級複雜的形態,可稱為「超越委託權而出售代理權的腐敗」。以經濟學的眼光來看,通過行賄獲得官位的人,必然隨後通過「賣官」或審批權尋租來獲得回報——即未來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

在鐵路系統內部,賣官鬻爵也並非劉志軍的專利。從他這裡獲得陞遷幫助的官員,再度將權力「變現」,向更低層級的官員出售官職。劉志軍本人,亦委託掮客丁書苗以錢鋪路,為下屬「買官」,系統內部的「官職買賣」體系可見端倪。

體系中各層級都遵循以下原則:向上買官謀求保護傘,從而支撐賣官的運轉;向下賣官和向外尋租乃可保證現金流,繼續買官擴張可賣資源。鐵路系統內部的「官市」一朝形成,劉志軍與其「朋黨」就結成共罪體系。一旦某官員出事,就會集體施救,避免同盟土崩瓦解。

「賣官」最長17年

早在1986年,劉志軍就已開始向下屬「賣官」。

根據司法材料,鐵路系統六名官員都曾向其行賄,謀求提拔任用。雖然人數不多,但每次「賣官」都發生在鐵路系統重要崗位上,部分官位甚至被幾次倒手,反覆套利。處於「官市」上游的劉志軍,賣官行為都發生於其任職鐵路分局一把手和鐵道部官員時期。不少涉案官員都是在行賄四五年後,方獲提拔。

檢方指控,1986年,時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劉志軍,接受該局多種經營辦公室經濟開發部副經理劉敏霖請托,為對方職務晉陞「開綠燈」。

此後,劉志軍仕途一路走高,離開武漢。他對劉敏霖的賣官生意並未因此中斷,而是持續了17年。案卷顯示,劉志軍分別在鄭州鐵路局副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任上,三次幫忙提拔劉敏霖,使後者官至武漢鐵路煙草專賣局局長。劉敏霖先後28次給予劉志軍錢款,折合176.56萬元。

25年內,劉志軍沉浮宦海,數度陞遷,從中南地區一個鐵路分局的局長,最終成為鐵路王國最有權勢的人。武漢涉水「官職買賣」後,劉志軍將此類交易於北京、天津、哈爾濱、長春、柳州和南昌多地複製。

與大規模賣官案件不同,劉志軍向下賣官並非事前明碼標價,而是基於裙帶關係、任人唯親或謀求好處費的偶發個案。在行賄劉志軍的買官者中,都與其在工作上有過交集。

南昌鐵路局原局長邵力平是劉志軍提拔的另一名武漢舊交。自1999年起,十年內邵力平陸續向劉志軍「進貢」七次,折合744.15萬元。這也是劉志軍涉嫌的最大一筆「賣官」賄賂款。邵因此得以橫跨鄭州、柳州和南昌三個鐵路局,且每次都坐上各局的第一把交椅。

鐵路系統內部人士告訴《財經》記者,鐵路的工種繁多,考核難以量化,提拔標準不清晰。劉志軍案中,部分行賄官員在獲提拔任用時,還按規定程序走了過場,賣官操作隱秘,難以暴露。因此,劉志軍的「賣官」交易可長線保持,時間跨度最長17年,最短的也有4年。

分析劉志軍案發現,其「官市」門檻並不高,局級幹部可從中謀求陞遷,基層幹部謀官亦可直通劉志軍。在國內官僚體制下,越級行賄高層,由對方出面向下級施壓以達到基層幹部的買官目的,並不鮮見。而且,這種方式不易引起外界注意,繞開紀檢監察部門的關注。

起訴書指控,1996年起,時任長春鐵路分局列車段段長王子博便開始「活動」劉志軍,四年內累計給他送上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1.44萬元。2000年初,王子博得以擔任長春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軍在背後發揮了作用。

居鐵道部部長之位後,劉志軍的能量已能輻射到鐵路系統之外。京津地區的兩名鐵路官員就曾向其謀求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檢方指控,2002年至2003年,劉志軍接受時任天津鐵路分局局長梁映光的請托,推薦他為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並因此從梁處收受賄賂51萬元。原北京鐵路分局局長安路勤連續六年到劉志軍處走動,送上錢款82.73萬元。劉為其擔任局長、推薦其為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人選等事項提供了幫助。

劉志軍還曾為了給自己去職後鋪路,意圖「買官」扶正一名副部長,希望通過裙帶門生鋪設私人關係網,離任鐵道部長後仍能延續此前的利益。

案卷材料證明,2008年至2010年,劉志軍指使掮客——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疏通關係,丁書苗找到北京一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幫忙,並支付500萬元,結果最終未能成功。

朋黨「賣官」潮

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兩項指控中,均涉及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作為劉志軍的昔日盟友,如今他已是一名階下囚。

1997年,時任哈爾濱鐵路局黨委書記何洪達第一次行賄劉志軍,從此進入劉的利益鏈條。五年內,他先後給予劉志軍10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2.77萬元。在劉志軍的幫助下,2000年4月起,何洪達先升至哈爾濱鐵路局局長,2004年又調入鐵道部任政治部主任,追隨劉志軍。

幾乎在買官的同一時間,何洪達開始套現手中的權力——賣官。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分析,通過買官走上仕途的幹部,頭腦中天然留下買賣官職的規則。因此,買賣官職案件通常是窩案,在職的官員希望通過「買官」獲取更大的權力,官職在其眼中成為商品,為了收回此前的成本,則通過「賣官」將手中的權力變現,形成邊買邊賣的大規模官職交易潮。

與劉志軍採取的方式相同,何洪達的賣官行為均發生在其任鐵路局「一把手」之時,且多次騰挪相同職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何洪達任哈爾濱鐵路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1997年至2004年,他先後幫助過哈爾濱鐵路局的六位基層和中層幹部在該局內部陞遷,包括自備車管理辦公室原副主任宮建秋、運輸處原處長郝雪斌、牡丹江分局原副局長王長東、貨運營銷處原副處長周長勝、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費聿濱和哈爾濱鐵路局社保中心原副主任常永勝。

何洪達作為哈爾濱鐵路局這一北方重要樞紐的局長,在賣官途中通吃該局及相關單位的多個職務,影響力遠至鐵路司法系統。而自備車管理辦公室主任、黑龍江虹通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哈爾濱鐵路局總調度長等熱門職位更是被他出賣數次。

依次分析何案的「買官」主體,多是哈爾濱鐵路局下轄單位不同部門的副職,行賄何洪達希望由「二把手」提成「一把手」。參考劉志軍與何洪達向下「賣官」的經驗,「一把手」在組織人事方面才有決定權。因此,何洪達「賣官」是鐵路系統「官市」向下游的又一次延伸。

與劉志軍稍作區別的是,何洪達出售的官位因其「含金量」而分出價格區間,運輸、車輛和調度等實權部門的「價格」往往在數十萬元,而安排司法、社保等鐵路配套部門的任用提拔後,何洪達收取賄賂款在1萬元至2萬元不等。

法院認定,光是協助他人陞遷的受賄,何洪達收取錢物折合人民幣1452萬餘元。2009年11月24日,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罪名,何洪達一審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共罪體系

分析劉志軍向下「賣官」的具體案例,六個鐵路局或分局的局長都是向其行賄後得以提拔,具備一定規模和範圍後,暴露的可能性越發小。

官職交易的犯罪基因將買賣雙方結成「朋黨」,構成了利益共同體和攻守同盟。一旦體系內有官員涉案被查,同盟將集體施救,避免體系土崩瓦解。而在具體的危機干預中,掮客角色應運而生。

2008年,何洪達由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一職落馬,接受中央紀委的審查。期間,劉志軍擔心他收受何洪達10萬美元的事實暴露,便指使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想辦法疏通關係,幫助何洪達脫罪或減輕罪責。此後一年,丁書苗及其女兒找到劉琳、陳建威、李其偉和陳斌幫忙,先後支付對方4400萬元。

這次請托最終沒能讓劉志軍滿意,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丁書苗隨後找到陳建威,對方表示無能為力。此後,劉琳等人因涉嫌詐騙罪受審,並分別獲刑12年至15年。這筆錢也成為劉志軍日後被指控的數額最大的一筆受賄。

雖然未使何洪達徹底脫罪,但並不能說劉志軍的「施救」完全失敗。何洪達1452萬元的犯罪標的,已屬數額特別巨大,14年有期徒刑並不為重。此外,劉志軍也打消自己涉罪被供出的疑慮。

因此,在共罪體系的背景下,「官市」的規模越大,利益共同體也就越穩固,並有向買官鏈條上下游持續複製的可能。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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