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21世紀經濟報道,6月13日,記者採訪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
在「劉志軍案」中,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收受賄賂共計6460.54萬元;同時還涉嫌濫用職權,幫助商人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檢方所指控6460.54萬當中,兩筆共4900萬的錢款成為控辯雙方存在不同意見的焦點。
兩筆共4900萬的錢款均為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所支出。錢列陽認為,劉志軍並沒有成為這兩筆錢的所有權人,那麼能否認定為受賄在刑法理論上是值得商榷的。
錢列陽還特別做出說明,受到扣押、凍結的374套房產、近8億元人民幣以及酒店會所股份、股權等與劉志軍本人沒有關係,是丁羽心及其親友名下或相關公司名下的財產。
此外,新刑訴法中開始實行的庭前會議程序在劉志軍案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控辯審三方在庭審前進行了庭前會議。錢列陽表示,很多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在庭審時簡化了,所以案件最後的庭審時間只有三個多小時左右。
受賄數額爭議
劉志軍受到指控涉嫌的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公開報道顯示,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幫助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利近39.76億元,其中包括指使地方鐵路系統負責人為丁安排鐵路貨運計劃,以及非法干涉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等方式。
涉嫌受賄罪指控則是指,劉志軍從1986年至2011年的25年間,收受來自11個人的賄賂,共計6460.54萬元。行賄人中有5人曾是鐵路系統人員,其他6人則為企業人士。在這6000多萬元當中,4900萬成為控辯雙方產生不同意見的焦點。
在2008至2010年間,劉志軍曾先後指使丁羽心為開脫或減輕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的罪責,以及為一名屬下職務調整等疏通關係。丁羽心則為這兩件事分別支付了4400萬元和500萬元人民幣。
「事實本身是很清楚的,這樣的行為確實也是存在社會危害性的。」錢列陽表示,「但由此而產生的兩筆錢能否認定為劉志軍受賄,我認為在刑法理論上是值得商榷的。」
錢列陽認為,丁羽心花錢幫助劉志軍疏通關係,可以看做是對其幫助的「回報行為」。但丁羽心向「第三方」支出的錢款的所有權,最後並沒有轉移到劉志軍的手中。而如果認定劉志軍受賄,那麼一定要存在所有權向劉志軍的轉移。
在受賄金額之外,引起輿論爭議的還包括與「劉志軍案」相關的財產,如近8億元人民幣、37套房產、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英才會所100%股權等。
對此錢列陽特別說明,這些財產都是丁羽心及其親友名下或相關公司名下的財產,與劉志軍本人沒有關係。特別是337套伯豪瑞庭酒店房產絕大多數是酒店客房,而另外37套房產的所有權則涉及十幾個人及公司,與劉志軍沒有關係。
「三小時庭審」爭議
公開報道顯示,劉志軍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12月6日偵查終結,經北京市檢察院指定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審查起訴。市檢二分院於2013年4月10日正式提起公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6月9日的庭審進行了3個多小時後結束。但這在公共輿論中卻意外引來頗多質疑,存在「草草收場」的嫌疑。
「在法院庭審前,控辯審三方曾就案件證據材料等召開了一整天的庭前會議,劉志軍本人也在場。」對庭審時間,錢列陽解釋道,在庭前會議當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無異議的,庭審時就簡化了。
庭前會議制度由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並且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條當中就庭前會議的實施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尤其是最高院司法解釋的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而在將諸多案件證據材料的舉證、質證過程簡化之後,尤其是控辯雙方對主要犯罪材料事實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前述4900萬涉嫌受賄的錢款就成為雙方在三個多小時庭審當中辯論的焦點。
目前,劉志軍案一審庭審已結束。「除非又有新的證據出現,否則一般情況下,這個案子後面應該不會再開庭了。」錢列陽表示。另據北京市二中院當天新聞通氣會發佈的消息,該案宣判時間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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