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評論】   【推薦】  【關閉】  

刑法17年8修未將性賄賂入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6-22]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周光權教授

【文匯網訊】「性賄賂」該不該入刑?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因檢方未對其「性賄賂」情節提出指控,再度引發輿論對這個問題的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事實上,自1996年修訂《刑法》起,「性賄賂」該不該入刑的爭議,至少持續了17年。

17年來,雖然官員權色交易案件屢發、高發,社會各界不斷呼籲立法制裁「性賄賂」,但歷經8次修訂的《刑法》,一直未寫入「性賄賂」。立法機關出於哪些方面考慮,未對「性賄賂」動用刑法「利器」?

對此,記者專訪知名刑法學者周光權教授。

指控「性賄賂」存在法律障礙

表面來看,劉志軍案等一系列官員權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賄賂的內容是「性服務」。其中有三起是行賄人出錢僱請他人為被告人提供「性服務」。其實質是受賄人收受了行賄人的錢財,應該以受賄罪追究。

記者: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雖然「性賄賂」情節很清晰,劉志軍本人承認,他與丁羽心之間存在「性賄賂」、權色交易事實,但無論是案卷還是庭審,檢方對此都沒有提出指控。究其原因,是不是因為「性賄賂」還是現行《刑法》的空白點?

周光權: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接受「性賄賂」構成受賄罪,因此,指控類似行為存在法律障礙。

當然,從應然的角度講,我個人認為,應該對權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體現,才符合邏輯。因為權色交易的背後,就是權力出讓、權力濫用,社會危害性極大。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條件導致了權力出讓,這不重要,重要的是,權色交易引發權力出讓後,帶來了哪些後果。只要後果對公眾、對社會造成了損害,就應該嚴懲。

記者:但是遵循「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如果追究劉志軍的「性賄賂」情節,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適用的條款和罪名?

周光權:我國《刑法》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三種形式,並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但這並不意味著把財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賄賂內容之外。受賄罪主要的不是經濟犯罪,而是職務犯罪,其本質就是「出賣公權,獲得私利」。表面來看,劉志軍案等一系列官員權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賄賂的內容是「性服務」,但實際上,從現在媒體的公開報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賄人出錢僱請他人為被告人提供「性服務」,其實質是受賄人收受了行賄人的錢財,因此,這種情形已經不屬於通常所說的「性賄賂」,而是受賄人收受了財產性利益,應該以受賄罪追究。

法律障礙來自司法實務層面

「性賄賂」之所以沒「入刑」,主要原因還是來自司法實務層面的障礙,現實可操作性較弱,而立法必須考慮到社會接受能力和現實可操作性。

記者:從1997年新《刑法》實施至今,已經修訂了8次,但是面對權色交易高發的現實局面,為什麼一直沒有納入「性賄賂」?

周光權:「性賄賂」入刑的障礙,並非來自立法層面,而是司法實務層面。法律條文中增加「性賄賂」的相關條款,這沒有難度。但是實際操作也就是法律執行,難度很大。

比如取證。財物賄賂,可以通過查獲贓物等各種途徑,收集到證據。但「性賄賂」的隱蔽性很強,雙方究竟是權色交易關係,還是彼此之間有真正的感情,這是認定是否構成「性賄賂」的關鍵。現實中有些提供服務的人員,出於個人安全、隱私等原因,會「謊稱」跟受賄人有感情,否認雙方的權色交易關係。所以,識別「性賄賂」,不能單純依靠口供,需要其他證據佐證。怎樣收集到其他證據?常規手段很困難,有時需要一些技術手段,監控郵件、電話、短信等等。但一旦允許偵查機關對「性賄賂」使用技術手段,就可能使偵查權沒有制約,這在法治背景下是不可以的。法治社會需要做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偵查權。因此,「性賄賂」如何取證,陷入了兩難。

再有,由於「性賄賂」的證據不確定因素很大,隨時有可能發生變化,如果「性賄賂」入罪,勢必賦予司法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對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提出了高要求。現階段,我國司法人員特別是基層司法人員,素質和能力還不高。而對是否存在性賄賂的判斷,有時需要法官內心確信,如果司法能力不高,判斷結論就可能有問題。

所以,不論是從司法界的素質能力角度出發,還是從杜絕錯案、預防司法腐敗等方面考慮,目前,我國還不具備「性賄賂」入刑的基礎。

立法必須考慮到社會接受能力和現實可操作性,否則,一旦法有明文規定,但現實無法操作無法定罪,就會傷害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使立法成為兒戲。

記者:「性賄賂」之所以沒「入刑」,還有一個原因是不是司法界爭議不休?

周光權:司法界是有爭議。例如,我國刑法將受賄罪的對象限於「財物」,以「受賄所得數額」決定刑罰。對「賄賂」內容,刑法理論界歷來有爭議,有的將其限定為財物;有的認為,要包括財物以及其他可計量、估算的物質性利益;有的認為,應該包括財物、物質性利益以及非財產性的不正當利益,「性賄賂」就應歸入「不正當利益」。

此外,還有些學者認為,「性賄賂」是道德倫理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性賄賂」一旦入罪,會侵犯官員的隱私權等等。

但是,這些爭議,都不是「性賄賂」沒有納入《刑法》的原因。「性賄賂」之所以沒「入刑」,主要原因還是我剛才提到的,來自司法實務層面的障礙,現實可操作性較弱。

綜觀其他國家,歐洲一些國家雖然將「性賄賂」納入了《刑法》調整範疇,但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也同樣面對「現實可操作性」這個難題。

應為「性賄賂」入罪做好立法準備

「性賄賂」侵犯官員隱私權,這個觀點我更不贊同。選擇當官,某種程度上就相當於選擇做公眾人物,隱私權就應該受到限制。官員一旦有了「性賄賂」行為,做了見不得光的事情,就必須受到司法監督,不能拿隱私權做擋箭牌。

記者:你對這些爭議怎麼看?你是否認為,現行《刑法》中的賄賂的內容,不僅僅局限於財物,還應該包括「性賄賂」等非財產性的「不正當利益」?

周光權:從應然的層面,您的理解是對的。我國2005年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該《公約》第15條就規定,行賄罪和受賄罪的最根本特徵是:提供不正當好處,以使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這裡提到的「不正當好處」,涵義明顯寬於我國刑法中對賄賂範圍的規定。

北歐等國和我國香港地區對賄賂內容的定義,也都是「不正當利益」,也就是說,公職人員只要收受了不正當的好處,包括接受他人提供的財物、財產性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都是受賄。事實證明,反腐敗成功的國家和地區,對於賄賂的內容,採用的都是這種「廣義」定義。

至於「性賄賂」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的爭議,我認為,「性賄賂」對社會的危害,已經不是道德範疇所能調整的。更何況,越是被道德倫理所譴責的違法行為,越應該由立法懲戒,這是世界各國的立法原則。目前,在我國,「性賄賂」正是道德倫理譴責的對象,否定評價很高,所以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

「性賄賂」侵犯官員隱私權,這個觀點我更不贊同。選擇當官,某種程度上就相當於選擇做公眾人物,隱私權就應該受到限制。官員一旦有了「性賄賂」行為,做了見不得光的事情,就必須受到司法監督,不能拿隱私權做擋箭牌。

記者:也就是說,對於「性賄賂」不能入罪的各種觀點,你不贊同。那麼是否有必要再修《刑法》,補入「性賄賂」?

周光權:「性賄賂」要不要納入刑法,是一個與國家的法治傳統、歷史變遷、國民心理、當前的司法資源配置狀況相關的複雜問題。法治社會建設是有階段性的,我們必須看到這一點。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與犯罪做鬥爭的任務。當前,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打擊一些影響大的收受財物的受賄犯罪,也就是權錢交易,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先把這個問題解決好。

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考慮「性賄賂」入罪這個問題。權色交易和權錢交易一樣,已經成為公權和私利交易的一種特殊形式。《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都為我們提供了「性賄賂」入罪的參考文本。司法機關、立法機關都應該將「性賄賂」入罪作為一個課題,調研我國「性賄賂」案件的規律、特點、辦案難點等等,為將來「性賄賂」入罪,做好立法準備。

■ 訪談嘉賓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工作。著有《刑法歷次修正案權威解讀》等。

      責任編輯:吳小慧
劉志軍賣官17年 最大一筆7百萬      [2013-06-18]
劉志軍賣官17年 最大一筆700萬      [2013-06-17]
劉志軍受審未涉接受性賄賂      [2013-06-11]
亞洲人到2017年將成世界最富      [2013-06-05]
浙江5人坐冤獄17年案真兇獲死緩      [2013-05-30]
滯留17年 竹聯幫大佬高調稱返台      [2013-05-30]
呂秀蓮竟聲稱「台已獨立17年」      [2013-04-28]
北京延慶原副鎮長貪污獲刑17年半      [2013-04-15]
薩科齊或競選2017年法國總統      [2013-02-15]
浙江高院複查17年前搶劫命案      [2013-01-20]